被告人何某,男,34岁,某科技公司技术人员。2024年8月,何某在某学术交流微信群中,转发了一篇包含人体艺术图片的学术文章链接。群内成员举报后,公安机关经鉴定认定其中12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何某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何某传播的淫秽图片达12张,虽未达到40张的视频标准,但结合其传播范围较广,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过程
知名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确立了无罪辩护策略,从淫秽物品认定、主观故意、传播行为三个核心维度进行全方位突破。
第一,关于淫秽物品认定的辩护。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或包含有色情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本案中,何某转发的图片系某艺术院校的学术研究资料,图片内容为人体艺术摄影作品,虽含有裸露内容,但属于艺术创作范畴,不具有“诲淫性”特征。赵飞全律师提交了该图片的来源网站、学术研究背景说明等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第二,关于主观故意的辩护。 赵飞全律师强调,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本案中,何某转发链接时,误以为该文章是正常的艺术学术资料,其对图片性质存在误解,并无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何某在群内转发时还附言“分享一篇有深度的艺术文章”,这充分说明其认知与“淫秽物品”无关。赵飞全律师调取了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从未意识到所转发内容可能涉嫌淫秽。
第三,关于传播行为的辩护。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何某的转发行为发生在特定学术交流群(成员42人),该群成员均为艺术爱好者,传播范围有限,且何某未以此牟利,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在特定小范围内、非牟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传播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人体艺术作品,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何某主观上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最终,法院依法宣告何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指出,成功无罪辩护需从三大核心入手:第一,严格区分“淫秽物品”与“艺术创作”,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二,证明行为人缺乏“明知”的犯罪故意;第三,论证传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充分证明,对淫秽物品认定的精准质证是实现无罪辩护的关键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