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男,47岁,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钱某以公司名义,通过招聘兼职人员、收购他人信用卡等方式,累计持有他人信用卡120余张,用于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养卡”服务,收取手续费。公司财务账目显示,该项业务为公司贡献利润50余万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以钱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认为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
二、辩护过程
知名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切割进行辩护。
第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通常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钱某的行为系以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所得归公司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关于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的切割。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在单位犯罪中,应当严格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钱某的行为系执行公司决策,其个人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个人责任应当与单位责任相区分。赵飞全律师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账册等证据,证明该业务系经公司决策、为公司利益而实施。
第三,关于从宽情节的挖掘。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钱某的自首证明材料。钱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此外,钱某主动退缴公司违法所得50万元,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的行为系单位犯罪,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钱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公司被依法处理。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切割的典型案例。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在单位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中,律师应善于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将个人责任从单位犯罪中剥离出来。对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个人从宽情节仍可依法适用,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