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律师一文讲清

2026-03-20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秋,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某市郊区的一片林地内,使用探照灯、粘网等工具捕捉鸟类。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捕获各类野生鸟类23只,其中包括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斑鸠11只。经鉴定,涉案鸟类总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并详细查阅了案卷。赵律师敏锐地指出,侦查机关虽认定李某使用了禁用工具,但对于案发地点是否属于“禁猎区”、案发时间是否属于“禁猎期”的证明材料不够充分。此外,赵律师积极与森林公安和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李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意见书,并引导李某的家属主动退赔了违法所得,用于野生动物保护。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赵飞全律师提出的关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被采纳,且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非法狩猎罪的立案与量刑核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即构成犯罪,无论数量多少。本案李某捕获23只,远超立案标准。作为擅长非法狩猎罪的律师,赵飞全律师并未纠结于行为本身,而是紧扣证据链的完整性,并成功通过“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的模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体现了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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