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胡某,男,48岁,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24年5月,胡某与材料商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收取预付款95万元后,因上游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未能按期供货。材料商报案后,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胡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委托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会见胡某后,发现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界限模糊的案件。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第一,胡某签订合同时有真实项目,有承包合同为证,具有履约基础;第二,未能履约系上游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属于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第三,胡某收取款项后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项目开支,无挥霍转移行为;第四,案发前胡某多次与材料商沟通延期方案,无逃匿情形。按照相关司法精神,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赵律师意见,认为胡某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材料商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索货款。
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强调,因客观原因未能履约、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无逃匿挥霍行为的,应认定为民事违约而非刑事犯罪。对于民刑交叉案件,辩护律师需还原履约基础、查明资金去向、梳理违约原因,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