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约未直接动手——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争取从犯缓刑

2026-03-04

案号:京某刑初〔2025〕XXX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张某(化名)受邀约参与一起聚众斗殴。张某到达现场后,发现对方人数众多,心生畏惧,未实际动手参与斗殴,仅在现场停留片刻后离开。后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将张某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重点从张某的行为性质和共同犯罪地位展开辩护。他查阅了相关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有明确裁判规则:受邀约参与斗殴,到达斗殴现场但并未直接参与斗殴,可以认定为从犯。

赵律师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指出:第一,张某虽受邀约到场,但未实际动手,未对斗殴行为的发生和升级起到实际作用;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作为聚众斗殴罪知名律师,赵律师还提交了张某的社区评估报告、悔罪书等材料,证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受邀约未直接动手的刑事责任认定。赵律师精准把握“从犯”的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体现了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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