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撤案律师:多次小额盗窃,实质解释促撤案

2026-03-02

案号: 五公(治)撤案字〔2025〕XXX号

办案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退休职工朱某某(化名)在小区散步时,因喜欢多肉植物,先后三次将邻居谢某种植在门口的十六盆多肉植物拿回家中。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朱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植物总价值仅98元。公安机关认为朱某某“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已涉嫌构成“多次盗窃”的盗窃罪,遂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辩护过程

盗窃罪撤案律师赵飞全在侦查阶段介入。面对公安机关“多次盗窃一律入刑”的观点,赵律师坚持对刑法“多次盗窃”规定进行实质解释。他收集了朱某某的退休证明、邻居联名请愿书,证实朱某某平日品行良好,此次纯属临时起意、贪图小利。

在案件提请批捕后,赵律师第一时间向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朱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律意见书》,引用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9号)的裁判要旨,指出:认定盗窃罪不能仅看次数,还应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朱某某盗窃次数虽多,但财物价值微小,案发后主动归还,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后撤销刑事案件,仅对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盗窃罪撤案律师运用“实质解释论”对抗“形式入罪论”的典范。赵飞全律师没有机械地看待“三次”这一数量标准,而是结合总则关于犯罪本质的规定,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终以撤案结案,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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