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最新聚众斗殴罪案例(赵飞全律师亲办)

2026-02-27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化名),男,1998年出生,无违法犯罪前科,系某小区物业保安,案发前无稳定经济来源,与同小区居民**李某**(化名)系朋友关系。被告人**王某**(化名),男,1996年出生,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系某建材店经营者,与张某系同乡,平时来往密切。被害人**赵某**(化名),男,2000年出生,系某高校学生,案发时与同学在小区附近夜市聚餐。
2025年10月15日晚22时许,张某在小区门口值班期间,因小区停车秩序问题与前来送同学回家的赵某发生口角,双方言语争执升级,张某情绪激动下辱骂赵某,赵某随即回骂并推搡张某,双方发生轻微肢体冲突,后被围观群众拉开。张某自觉吃亏,随即电话联系同乡王某,称自己被人殴打,让王某带人过来“帮忙撑场面、讨说法”,王某接到电话后,纠集其建材店员工**刘某**(化名)、**陈某**(化名)(均另案处理),携带木棍、钢管等工具,驱车赶往该小区门口。
王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张某指着赵某及其同学,告知王某“就是他们打我”,王某随即带领刘某、陈某上前围堵赵某等人,王某手持钢管击打赵某肩部,刘某、陈某手持木棍殴打赵某腿部、背部,张某则在一旁辱骂、煽动,并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赵某及其同学奋力反抗,过程中造成赵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陈某亦有轻微擦伤,现场围观群众较多,导致小区门口交通拥堵,周边商户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社会秩序受到一定扰乱。
案发后,路过群众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将正在现场争执的张某、王某等人抓获归案,当场扣押木棍2根、钢管1根。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调取现场监控、鉴定伤情等流程后,认为张某、王某等人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且具有“持械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加重情节,于2025年11月20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纠集王某,王某纠集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微伤,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王某均系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其中张某系纠集者,王某系积极实施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结合2026年最新量刑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张某、王某被羁押后,其家属深知聚众斗殴罪的严重后果,迫切需要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介入,为二人提供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经多方咨询、对比,家属了解到赵飞全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尤其擅长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辩护,办理过大量同类成功案例,熟悉最新司法实践和裁判规则,遂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张某、王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工作。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过程

作为资深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2025-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类案裁判规则,全面开展辩护工作,先后多次会见张某、王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细节,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监控录像、伤情鉴定报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辩护要点,制定了“区分主从、情节辨析、政策适配”的三位一体辩护策略,全程高效推进辩护工作,充分体现了聚众斗殴罪律师的专业性。
首先,赵飞全律师针对本案“主从犯认定”这一核心争议点,开展精准辩护。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王某均系积极参加者,未区分主从犯,建议量刑幅度较高。赵飞全律师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张某虽系纠集者,但在斗殴过程中仅实施了辱骂、煽动行为,未直接持械殴打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直接损伤;王某虽系被纠集者,但主动纠集他人、携带凶器,且直接实施殴打行为,系斗殴行为的主要执行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存在明显差异。结合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中关于聚众斗殴罪共犯的认定规则,以及2025年李某坤、王某豪、张某鹏聚众斗殴案的裁判思路,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出:张某系聚众斗殴的纠集者,但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王某系积极实施者,纠集他人、持械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依法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对王某在主犯范围内结合情节量刑。
其次,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两个加重情节,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开展精细化辩护,逐一辨析。关于“持械聚众斗殴”情节,赵飞全律师提出,根据2025年相关类案裁判规则及苏义飞律师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实务观点,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殴认定,对未持械一方不应认定。本案中,张某虽纠集王某等人,但未携带、使用任何凶器,也未指使他人持械,其对王某等人携带木棍、钢管的行为不知情,不应认定其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王某等人持械斗殴,应认定其具有该加重情节,但张某应与王某区分开来,不适用该加重情节的量刑标准。同时,结合第1636号李某某、张某某等聚众斗殴案的裁判规则,聚众斗殴的双方具有独立性,应单独考察一方是否持械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加重情节,本案中张某未持械,不应承担持械斗殴的加重责任。
关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情节,赵飞全律师提出,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聚众斗殴罪的核心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认定该加重情节需满足“斗殴行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标准,结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需结合斗殴持续时间、围观人数、对交通及周边经营的影响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斗殴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约10分钟),仅造成一人轻微伤,虽有围观群众,但未造成大规模拥堵、人员恐慌等严重后果,周边商户经营仅受到短暂影响,未达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不应认定该加重情节。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监控录像片段、周边商户证言、交通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佐证该辩护观点,同时引用2024年相关判例,论证本案情节未达到加重标准。
再次,赵飞全律师积极挖掘本案的从宽情节,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深知从宽情节在聚众斗殴罪辩护中的重要性,结合2026年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重点梳理了以下从宽情节:一是张某、王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是张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根据2026年最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意见,可依法从宽处罚;三是张某、王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赵某沟通,赔偿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赵某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四是张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其纠集他人的初衷是“讨说法”,并非主动挑衅、争霸一方,结合第507号王立刚等故意伤害案的裁判思路,张某缺少报复、争霸等流氓动机,主观恶性较轻;五是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因口角争执升级为聚众斗殴,事出有因,不同于有组织、有预谋的聚众斗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后,在庭审阶段,赵飞全律师作为聚众斗殴罪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辩护经验,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地发表辩护意见,层层递进、法理兼顾。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围绕本案的主从犯认定、加重情节辨析、从宽情节适用等核心要点,结合本案证据和最新司法实践,逐一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明确提出对张某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对王某在主犯范围内结合从宽情节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同时向法庭阐述了聚众斗殴罪的裁判导向,强调2026年司法机关对民间纠纷引发、主观恶性小、已达成和解的聚众斗殴案件,优先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最大限度体现司法温度。庭审中,赵飞全律师还针对控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精准质证,指出控方证据中关于“张某知情并指使持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进一步巩固了辩护观点,得到了合议庭的重视。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充分听取了控方的指控意见、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赵飞全律师作为聚众斗殴罪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全面审查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结合2025-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和量刑指导意见,对本案作出了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主从犯认定:张某纠集王某参与斗殴,但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未携带、使用凶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某纠集他人、携带凶器并直接实施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 关于加重情节:张某未携带、使用凶器,对王某等人持械的行为不知情,不认定其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本案斗殴持续时间较短、造成后果较轻,未达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对二被告人均不认定该加重情节,检察机关指控的两项加重情节均未予采纳。
3. 关于从宽情节:张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张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上述情节均符合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2026年最新量刑指导意见和轻罪治理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作出后,张某、王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未提出抗诉。本案现已生效,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王某在监狱服刑。
本案中,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庭审辩护,成功为张某争取到缓刑,为王某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彰显了聚众斗殴罪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核心价值。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2025-2026年司法实践中高发的“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罪”,涉及主从犯认定、加重情节辨析、从宽情节适用等核心问题,也是聚众斗殴罪律师高频处理的典型案例,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本案辩护过程,对本案进行如下评析,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同时凸显聚众斗殴罪律师的专业辩护要点。
第一,主从犯认定是聚众斗殴罪辩护的核心要点,直接影响量刑结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最新司法实践,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人。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区分主从犯,建议量刑幅度较高,赵飞全律师作为聚众斗殴罪律师,精准梳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结合张明楷《刑法学》中关于聚众斗殴罪共犯的认定规则,成功区分主从犯,认定张某为从犯,为其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区分纠集者、实施者、参与者的不同角色,精准认定主从犯,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第二,加重情节的辨析的关键,在于严格把握最新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具有“持械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两项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该两项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赵飞全律师结合2025-2026年最新类案裁判规则、苏义飞律师的实务观点及相关司法解释,逐一辨析,提出张某未持械、对他人持械不知情,不应认定持械斗殴;本案情节未达到“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不应认定该加重情节,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将二被告人的量刑档次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这也提醒聚众斗殴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熟练掌握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精准辨析,避免当事人被错误适用加重情节,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同时,需注意“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规则,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仅对持械一方认定该加重情节,这是2025-2026年司法实践中的明确裁判导向。
第三,从宽情节的挖掘与适用,是聚众斗殴罪轻缓化处理的重要路径。2026年司法机关坚持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对民间纠纷引发、主观恶性小、已达成和解的聚众斗殴案件,优先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甚至缓刑、不起诉。本案中,赵飞全律师作为聚众斗殴罪律师,精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刑事和解、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积极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提交相关证据,成功为张某争取到缓刑,为王某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该政策的适用效果。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律师应高度重视从宽情节的挖掘与固定,尤其是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不仅能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还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需注意,聚众斗殴罪作为行为犯,其核心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伤害后果仅为加重情节而非构罪前提,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仍是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罪,应严格区分与民事纠纷、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本案系因口角争执这一民间纠纷引发,不同于有组织、有预谋、以争霸一方、寻求刺激为目的的聚众斗殴,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这也是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重要原因。结合2025年相关判例及王景林律师关于聚众斗殴无罪辩护的要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若双方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但本案中张某纠集他人、王某纠集他人并持械斗殴,已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构成聚众斗殴罪。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这一界限,既不否认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夸大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开展辩护,实现了罪刑相适应。这也要求聚众斗殴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梳理案件起因、当事人主观心态,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民事纠纷、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精准定位辩护方向。
第五,聚众斗殴罪律师的专业介入,是当事人获得公正判决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若没有专业聚众斗殴罪律师的介入,张某、王某可能会被错误认定为主从犯、适用加重情节,面临更重的刑罚。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聚众斗殴罪律师,熟悉最新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规则,通过全面阅卷、细致会见、精准梳理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严谨庭审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聚众斗殴罪律师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实践中,涉嫌聚众斗殴罪后,当事人及家属应及时委托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介入,尽早开展辩护工作,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聚众斗殴罪律师可通过提交辩护意见、推动和解、争取不起诉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作为2026年最新聚众斗殴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罪的裁判导向,也凸显了聚众斗殴罪律师在案件辩护中的核心价值。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既要精准把握主从犯认定、加重情节辨析等核心要点,也要熟练运用最新司法政策和从宽情节,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才能实现最优辩护效果。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遇到民间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冲动行事、聚集他人斗殴,否则将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不慎涉嫌聚众斗殴罪,应及时委托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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