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构保险标的——赵飞全律师如何击破“无中生有”的指控

2026-08-14

保险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其中第一种情形便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所谓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

典型案例:2025年,北京某区发生一起涉及已报废车辆投保的保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化名)将一辆已实际报废的车辆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后投保,随后制造车辆“被盗”假象向保险公司索赔,涉案金额达22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某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周某某,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辩护的核心焦点在于:周某某是否“明知”车辆已报废而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赵律师指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认定虚构保险标的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赵律师通过调取车辆过户记录、维修保养档案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投保时尚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周某某对车辆状态的认知存在合理疑点。

此外,赵飞全律师充分利用了从宽情节的辩护策略。根据司法解释,主动退赔、获得谅解的,最高可减刑30%。赵律师积极促成周某某全额退赔保险理赔款,并协助其与保险公司达成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强调周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额退赃、取得谅解。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司法实践启示:赵飞全律师在该案中展现了保险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能力——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巧妙运用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类犯罪,保护的法益为保险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及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在虚构保险标的类案件中,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链是否完整,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分水岭。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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