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私募基金涉刑风险高发——赵飞全律师精准区分非吸罪与集资诈骗罪

2026-08-13

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最高人民法院在“苏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产品经备案,不影响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这意味着,即便私募基金完成了备案手续,若突破“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底线,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展现了卓越的辩护能力。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张某(化名)私募基金案中,张某系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某并全面查阅案卷,敏锐地发现本案的资金确有真实投向,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赵律师通过逐笔核查资金流向,证明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投资而非个人挥霍,成功将罪名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赵飞全律师指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私募基金案件中,若资金确有真实投向、未用于个人挥霍,则应排除集资诈骗罪的指控。这一辩护思路在赵律师代理的郑某(化名)二审上诉案中同样得到验证——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郑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罪名从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从十七年减轻至十年。

在私募基金场景下,赵飞全律师总结出以下辩护要点:第一步审查“四性”是否同时满足;第二步审查主从犯认定;第三步审查资金用途;第四步积极退赃退赔并认罪认罚。这一体系化的辩护策略,为多位私募基金案件当事人争取到了从犯认定、降档量刑乃至缓刑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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