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赵飞全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8-13

一人公司的股东使用公司资金,究竟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这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2026年8月,赵飞全律师在一起典型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案件中成功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圆满结果。

案件背景: 龙某(化名),男,1985年生,与袁某、潘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某大公司,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在公司日常经营期间,龙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公司员工向其个人账户转账近百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贷款。随后,公司股东以“股东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报案。公安机关认为龙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龙某委托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提供辩护。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在龙某被刑事拘留及提请批准逮捕期间,以“龙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飞全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并提交了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

赵飞全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有三:第一,从实质判断来看,某大公司实为“一人公司”,龙某是真正意义上的唯一股东,对公司资金享有完全的决策权与行使权,并未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客观上存在“财产混同”情形,龙某在经营期间投入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使用的资金,不能必然得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结论。第三,综合全案证据,龙某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使用公司资金系“有权使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赵飞全律师作为挪用资金罪律师推荐专家,还提交了龙某向公司投入资金的银行流水、公司注册资料、股东协议等证据,充分证明该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龙某有权支配公司资金。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下挪用资金罪的典型案例。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挪用资金罪的保护法益——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是本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单位内部的资金管理秩序。在一人公司中,股东对公司资金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其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构成对“本单位资金”的侵犯。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一人公司”中股东使用公司资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裁判规则;第二,强调了“财产混同”情形下不能简单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作为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对公司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的深刻理解。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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