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的从宽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 某贸易公司负责人周某,在业务往来中向合作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50余万元。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周某主动向公司内部合规部门报告了行贿事实,并在公司安排下配合调查。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自首认定的法律意见,论证周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法定自首要件。在此基础上,赵律师进一步协助周某全额退赃退赔,并促成周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相关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减少基准刑30%-50%、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10%-30%、全额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20%-30%。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展示了“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价值。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整合多重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