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钟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起诉案——专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成功辩护

2026-08-09

案号:(2025)粤0304刑初不诉第87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钟某因协助他人通过PS方式修改行驶证上车主姓名及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等材料,帮助客户办理ETC注销手续,被深圳市某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9月被批准逮捕。经查,钟某系某科技公司刚毕业入职的应届生,在任职期间按照公司上级指示,利用图像处理技术为多名客户修改了机动车行驶证和营业执照上的相关信息,累计涉及行驶证3本、营业执照2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12月以钟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钟某被羁押后,其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在押的钟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和钟某在其中的具体角色。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第一,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赵飞全律师在会见钟某后,准确判断本案钟某社会危险性较低、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遂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审查,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2025年1月将钟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全面阅卷并梳理证据材料。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赵飞全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对钟某有利的关键事实:钟某系刚毕业的应届生,社会阅历较浅;其行为系按照公司上级指示完成,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主动实施;涉案证件均用于注销ETC这一正当目的,而非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钟某在本案中仅提供技术辅助,处于从属地位。

第三,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员:

赵飞全律师作为钟某的辩护人,现就钟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审查采纳。

一、钟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与一般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有本质区别。

本案中,钟某修改行驶证和营业执照的目的,是帮助客户注销ETC账户,而非将伪造的证件用于诈骗、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ETC注销程序的合理性本身即存在争议,钟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不合理程序的变通处理,其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伪造证件牟利行为不可同日而语。

二、钟某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钟某系刚毕业的应届生,在公司中处于最基层的执行岗位。其修改证件的行为完全按照公司上级的指示完成,对于证件的来源、用途及后续处理均无决定权和知情权。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钟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

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综合全案情节,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合考虑钟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其刚毕业的学生身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教育挽救的方针。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2025年2月10日

第四,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协调。 赵飞全律师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就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钟某的从犯地位以及认罪认罚情节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三、判决结果

2025年2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钟某虽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起诉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准确界定当事人的从犯地位以及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为钟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本案的启示在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虽系行为犯,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仍会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态度等因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案件,争取不起诉是完全可能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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