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为董某争取不起诉

2026-08-04

案号:(2025)YXXXX刑不诉第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云南某县,两伙年轻人因网络口角约定斗殴。20岁的董某接到朋友电话:“兄弟,过来帮我撑个场面,不用你动手,站那儿就行。”董某碍于情面赶到约定地点——一条偏僻乡道。现场已聚集十余人,气氛紧张。董某站在朋友身后,全程未动手、未使用任何器械。冲突持续数分钟,有人受伤,但董某自始至终只是“站着”。公安机关将参与对峙人员全部带走,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董某刑事拘留

董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董某,梳理出五个关键事实:第一,董某系被朋友临时叫去“站场子”,并非组织者或邀约者;第二,到达现场后始终站在人群外围,未参与任何打斗;第三,未携带任何器械;第四,无言语挑衅或煽动他人斗殴;第五,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赵律师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申请调取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视频清晰显示:董某在人群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双手插兜,未参与打斗,冲突爆发后甚至后退几步,明显表现出不愿参与的态度

赵律师查阅《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只是到场“站台”但未实际参与斗殴、未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律师主动联系受伤人员,协调董某家属支付5000元慰问金,取得书面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对董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受董某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及调取监控视频,辩护人认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不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董某不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董某系被纠集参与,到达现场后始终处于边缘位置,未实施任何攻击行为,未携带器械,未言语煽动,其作用极其有限,不符合‘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

第二,董某主观上无聚众斗殴的故意。董某系临时被朋友叫去‘站场子’,对斗殴的具体安排不知情,到场后也未主动参与,其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第三,董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董某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错态度诚恳,已取得被害方谅解。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恳请贵院对董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董某不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董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站场未动手”争取不起诉的成功案例。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论证当事人不属于“积极参加者”,成功为董某争取到不起诉。本案启示: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并非所有到达现场的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纠集参与、未实际实施斗殴行为的人员,辩护律师应当积极论证其不属于“积极参加者”,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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