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案例——赵飞全律师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2026-08-04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担任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在外地出差报销住宿费用的职务便利,虚开住宿发票进行报销,获利金额人民币50257元2025年5月8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共计70478元,被害单位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了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当事人张某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经过全面分析,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虚开住宿发票报销的行为虽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形式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金额仅为50257元,刚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张某某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第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三,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70478元(超出实际侵占金额),已获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三、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精准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这一不起诉的核心要件,充分挖掘了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多维度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即便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只要涉案金额不大、具备法定从轻情节、积极修复法益(退赔+谅解),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