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危险作业罪四大构成要件全维度辩护,赵飞全律师区分合规生产、设备故障与刑事追责边界

2026-07-18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安全生产刑事司法解释,危险作业罪四项定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在生产、作业中;二是实施法条列明四类高危违规行为(关闭 / 破坏安全设备、无证从事高危作业、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擅自从事危险生产经营);三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四是主观为过失或间接故意。量刑统一一档: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前安监、公安办案普遍客观归罪,只要现场查出安全设施缺失、存在隐患,直接对企业负责人、车间主管、现场操作工全部立案,混淆企业短期整改、设备突发故障、第三方外力干扰、轻微台账瑕疵与具备现实重大风险的刑事危险作业行为。危险作业罪赵飞全律师围绕行为合规性、隐患危险程度、主观过错、现实危险是否存在搭建三层罪与非罪辩护体系,常年处理建筑施工、化工车间、矿山开采、危化存储、工贸企业类案件,清晰划分行政整改处罚与刑事犯罪,多起案件实现撤案、不起诉、单处罚金。
第一层无任何刑事追责风险:企业安全设备完整有效,定期开展巡检维护,现场隐患仅为记录漏签、物料摆放不规整等程序性问题,不存在爆炸、坍塌、中毒等重大伤亡现实风险;安全设施损坏为突发元器件老化,发现后立刻停工维修、设置隔离警示;隐患由园区其他企业、第三方施工破坏导致,本单位无违规操作,仅下发整改通知书、行政罚款。第二层仅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现场存在轻微安全瑕疵,已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落实,未中断生产但安排专人值守防控风险,无任何重大事故爆发可能性,安监部门单独处置,不移送公安立案。第三层构成危险作业罪:长期屏蔽报警装置、拆除防护栏、无证开展动火 / 有限空间作业;收到安监限期整改文书后拒不停工、拒不消除重大隐患;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违规开采矿产,现场条件随时可能引发群死群伤,具备法定现实危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高频无罪辩点贴合 2026 裁判标准。其一,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列举四类违规情形,仅企业内部管理疏漏;其二,现场隐患可控、有应急防控措施,不存在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其三,当事人无决策权限,发现隐患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已穷尽履职义务;其四,安监整改期限未满,企业正分步落实治理,未拒不整改;其五,情节显著轻微,初次涉案、即时停工整改、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予追诉。
不少中小企业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厂区有安全隐患就一定会触犯危险作业罪。2026 审判坚持实质审查 “现实危险” 核心标准,不单纯依靠现场隐患照片直接定罪。危险作业罪赵飞全律师摒弃 “有隐患即构罪” 粗放办案思维,从岗位权责、隐患风险等级、处置行为、客观危险四维固定无罪、罪轻证据,剥离基层普通操作人员刑事指控,避免车间管理者、一线员工留下一年以下监禁案底。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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