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赵飞全律师详解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罪名定义与立法逻辑,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析出的重罪

2026-07-18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量刑极为严厉的罪名之一。很多当事人直到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才第一次意识到“我只是买了一桶工业原料”“我只是帮人存了几袋东西”竟然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2026年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系统解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罪名定义与立法逻辑。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重罪,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买卖数量巨大、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被用于暴力犯罪等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与普通经济犯罪不同,本罪不以行为人是否获利为主要判断标准,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本罪是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复合形态——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储存法定危险物质的行为,且该行为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即可能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

2026年,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全面实施和危化品犯罪立案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司法机关对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了解本罪的罪名定义和法律边界,是避免因“无心之失”触碰刑事红线的第一步。2026年赵飞全律师提醒,农资个体户、小型加工厂、养殖户、化工门店是高频涉案主体,务必规范危化品采购、储存、使用流程。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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