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在车辆内查获毒品的案件中,如果车辆曾外借他人使用,则存在他人放置毒品的合理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证据链无法得出毒品系行为人持有的唯一结论,辩护律师应当坚持存疑不起诉的辩护立场。
本案与前述文章一中的张某案系同一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化名)因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5.6克。陈某辩称该车辆在案发前曾借予朋友使用数日,对后备箱内藏毒毫不知情。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调取了车辆借用记录,并申请公安机关对毒品包装进行指纹鉴定。经鉴定,毒品包装上未检出陈某的有效指纹,仅提取到残缺的混合DNA,无法唯一性指向陈某。更为关键的是,陈某在借用车辆归还后并未对后备箱进行彻底清理,未发现藏匿于后备箱垫下的毒品,符合常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陈某作为车辆使用人,但在车内查获毒品并不能直接推定其明知该毒品的来源、成分及存在。车辆系动产,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可转移性,后备箱在车辆多人使用的情形下,是容易被多人开启的公共区域,无法排他性地指向陈某。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毒品包装上未检出陈某的有效指纹,且车辆借用关系存疑,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提醒,在车内查获毒品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车辆的历史状况——是否为借用、租赁车辆。如果车辆曾经脱离被告人控制,则存在他人放置毒品的可能性。辩护律师应当坚持合理怀疑的辩护立场,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