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T中刑终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系某煤矿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25年1月,该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工作人员将死者送往殡仪馆,并试图掩盖真相。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且在事后蓄意瞒报,情节特别恶劣,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刘某坚称自己并未指使他人伪造死因,只是出于害怕受罚而延迟上报,遂提起上诉,并委托了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二审后,将辩护重心死死锁定在“瞒报行为的定性”上。他仔细研读了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人员的笔录,发现了一审判决在认定“情节特别恶劣”时的证据瑕疵。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关键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刘某的量刑畸重,未能准确区分‘事故本身的责任’与‘事后瞒报的责任’。第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地质条件突变及工人违规操作,刘某在事前已按规定组织了隐患排查,其对事故发生本身仅负有一般的管理责任,远未达到‘情节特别恶劣’的程度。第二,关于事后瞒报行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但不足以证实其有‘指使他人伪造非正常死亡证明’的恶劣行为。部分下属为逃避责任私自采取的错误措施,不能等同于刘某本人的蓄意造假。第三,刘某在案发后期已主动向调查组交代了迟报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一审判决将下属的个别违规行为全部归咎于刘某,并据此顶格判处六年实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准确界定责任,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高度重视赵飞全律师提出的责任划分异议,经审查确认了刘某迟报的事实,但排除了其指使伪造死因的加重情节。最终,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虽负有领导责任和迟报责任,但不构成“情节特别恶劣”,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成功限缩当事人责任、实现大幅减刑的典范。在处理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瞒报案件时,精准的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至关重要。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将企业家的管理过失、迟报行为与一线人员的私自造假进行了完美切割,有效避免了“客观归罪”和“结果责任”。这不仅为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彰显了司法裁判在追究安全事故责任时的精细化与公正性。找一位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是化解此类危机的关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