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CC刑终字第2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梁某系某国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23年,梁某负责某市政道路工程项目。2025年,梁某被举报在工程分包中收受好处费。在留置期间,梁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做出了一份有罪供述,承认自己收受分包商现金50万元。但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梁某翻供,称该供述是遭受到变相刑讯逼供(如疲劳审讯、冻饿)后被迫做出的,实际上那50万元是分包商归还之前的借款。一审法院未采信其翻供,以贪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梁某上诉,并委托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二审后,第一时间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申请调取了梁某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发现录像中存在多次中断、画面缺失以及梁某神情极度疲惫、身体有伤情的情况。同时,赵律师找到了当年的借条原件和银行转账记录。在二审庭前会议及正式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震撼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据以定罪的核心证据——梁某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第一,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指供、诱供行为,且审讯时间严重违反规定,剥夺了梁某的休息权,属于变相肉刑。第二,梁某在审讯结束时的身体检查记录显示其有皮下淤血,与其供述的遭受殴打相印证。第三,更为关键的是,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借条及银行流水,充分证明了涉案的50万元实为民事借贷往来,而非受贿款。在非法证据被排除、有罪供述失效的情况下,本案指控梁某贪污的证据链完全断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梁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梁某的有罪供述取得程序不合法,且与在案客观证据(借条、流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决定对该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在排除该关键证据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构成贪污罪。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梁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惊心动魄的“绝地反击”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口供往往是定案的基石。一旦口供被排除,案件往往面临崩塌。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勇气。他不仅敢于挑战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更善于利用客观证据(借条)来推翻主观供述。通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赵律师成功切断了定罪证据链,实现了从有罪到无罪的惊天逆转。此案再次证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而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正是程序正义最坚定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