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检刑不诉〔2026〕ZZZ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42 岁,汉族,大专文化,某小型五金加工厂经营者,无前科劣迹。办案机关:朝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案由: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5 年 10 月,某知名五金品牌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钟某经营的加工厂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标注该品牌注册商标的五金配件,涉案产品数量大、非法经营数额高,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侦查机关立案后,对加工厂进行搜查,扣押涉案五金配件、生产模具、包装材料,调取生产记录、销售台账、银行流水及钟某供述,于 2025 年 12 月对钟某刑事拘留,2026 年 3 月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 68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3—4 年,并处罚金。
本案核心争议:涉案商标是否属于 “相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是否准确、钟某主观是否明知、是否存在合法授权可能性、翻新行为能否等同于假冒。
审查起诉阶段,钟某家属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阅卷后认为,本案存在商标比对存疑、数额计算虚高、主观明知证据不足、部分产品系翻新而非假冒四大核心问题,证据链不完整,遂制定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辩护策略。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作为深耕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刑法》第 213 条及 2025 年 4 月新施行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核心要件:未经许可、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情节严重。结合本案,梳理五大辩护突破口:
商标比对存疑:涉案商标与权利人商标在字体细节、图案比例、标识位置上存在非细微差异,普通消费者可区分,不能直接认定为 “相同商标”;
数额认定虚高:控方按正品市场中间价计算未销售产品价值,未扣除翻新产品残值及合理成本,且部分销售记录无对应交易凭证,非法经营数额实际不足 5 万元入罪标准;
主观明知不足:钟某系个体经营者,文化程度有限,涉案模具为他人提供,其有理由相信模具来源合法,无伪造授权、刻意规避监管行为;
部分产品系翻新:扣押产品中 30% 为回收旧件翻新,仅更换外壳,未使用权利人商标核心标识,翻新行为不应等同于假冒注册商标;
无恶意侵权前科:钟某无前科,一贯守法,本次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主观恶性极小。
据此,赵飞全律师确定从商标同一性、数额准确性、主观明知、翻新性质、主观恶性五维度构建辩护体系,论证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辩护词
尊敬的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家属委托,指派我(赵飞全,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担任钟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核对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比对报告、生产销售记录、银行流水,结合 2025—2026 年假冒注册商标罪最新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涉案商标不能直接认定为 “相同商标”,不符合本罪客观要件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相同商标” 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本案中,权利人商标为组合商标,包含特定字体、图形及配色;而涉案商标仅使用文字部分,字体笔画粗细、间距与权利人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图形部分未使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属于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控方提交的商标比对报告未对细节差异进行充分论证,结论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错误,实际未达入罪标准,不构成 “情节严重”未销售产品计价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控方对扣押的未销售产品,直接按正品市场中间价计算价值,违背了未销售产品优先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标价计算的司法规则。本案钟某实际销售均价仅为正品价格的 30%,应按实际售价折算对应产品价值。同时,扣押产品中有部分为回收旧件翻新,仅更换无商标外壳,未在核心部件使用权利人商标,翻新行为属于旧货改造,而非假冒注册商标,该部分数额应依法扣除。除此之外,控方统计的已销售金额中,有大额记录无对应订单、物流单、转账记录,仅为单方台账,真实性无法核实,同样应当予以剔除。综合核算后,本案实际非法经营数额扣除不合理部分后,并未达到刑事立案入罪标准,自然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情节严重”。 三、钟某主观上无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本罪主观要件钟某从未伪造授权文件,涉案生产模具由上游供应商提供,供应商曾出示相关授权材料,钟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已经尽到普通商事主体的合理审查义务,没有充分理由怀疑模具存在侵权问题。在经营过程中,其产品销售价格虽低于正品,但高于市面普通无牌产品,利润空间处于合理区间,并不存在刻意低价倾销、依靠假冒产品恶意牟利的行为。案发之后,钟某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开展搜查、讯问等各项工作,如实陈述生产经营相关情况,没有转移、销毁涉案物品,也没有隐匿、串供等逃避责任的举动,进一步印证其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 四、本案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刑法不应过度介入即便钟某的经营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也仅属于商标民事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民事救济渠道完整且可行。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仅适用于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较大、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结合本案现有事实,当事人主观无恶意、涉案数额未达刑事标准、部分产品属于旧货翻新,在此情形下,不宜动用刑事手段进行追责。 五、结合 2026 年最新司法实践,存疑案件应依法不起诉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坚守证据裁判原则,清晰划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商标比对存在争议、涉案数额认定不合理、行为人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刑事法律过度干预正常市场经营活动。本案完全契合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裁判精神,全案证据链存在明显缺陷,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主观上无商标侵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完整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涉案数额未达到刑事入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恳请贵院充分考量全案事实与证据,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人:赵飞全2026 年 4 月 25 日 (三)辩护工作推进
辩护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商标细节比对图、翻新产品拆解照片、实际销售订单及转账记录、上游供应商提供的授权相关文件、钟某加工厂生产台账等全套佐证材料。同时正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进行重新审计,依法剔除翻新产品、无凭证销售记录,并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折算未销售产品价值。
针对主观明知的辩护要点,整理钟某日常经营记录、上游合作方相关资料以及行业内同类翻新经营案例,用以证明钟某在合作与经营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围绕商标同一性认定标准、涉案数额计算规则、翻新行为法律性质、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区分边界等核心问题逐一阐释观点。此外,检索整理 2025 至 2026 年本地同类商标比对存疑、涉案数额不足不予起诉的生效判例,一并提交检察机关作为参考。
三、判决结果(不起诉决定)
朝阳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完全采纳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定:本案商标同一性存疑,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错误,剔除翻新产品及无凭证记录后涉案金额未达入罪标准,钟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全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钟某不起诉,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钟某无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本地翻新类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凭借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标杆案例,充分体现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在知识产权类案件里,坚守民行法律与刑事法律边界、精准认定涉案数额与行为人主观要件、防范刑法泛化适用的核心价值。
翻新经营模式是近年商标侵权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也极易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行为相混淆。赵飞全律师紧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明确指出刑事层面的假冒行为,核心是在商品核心位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牟利,而本案中翻新产品仅更换外部外壳,并未使用商标核心标识,从行为本质上将翻新行为与刑事假冒行为区分开来,也从根源上剔除了该部分争议数额,为案件最终不起诉打下坚实基础。
涉案数额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司法实践中,侦查及公诉机关常常直接按照正品市场价格核算全部涉案产品价值,出现数额认定虚高的问题。赵飞全律师严格适用最新司法解释,从计价方式、翻新产品数额剔除、无有效凭证记录剔除三个维度,对指控金额进行精细化核减,将公诉机关认定的大额涉案金额调整至刑事立案标准之下,直接否定了案件 “情节严重” 的定罪基础。
主观明知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必备要件,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结合全案证据,从当事人未伪造授权文件、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恶意牟利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等多个角度,完整论证钟某不具备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进一步完善了辩护逻辑。
结合 2026 年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政策,各地司法机关均强调审慎办理小微市场主体涉知识产权案件,区分恶意侵权与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不当行为,避免对小微经营者过度打击。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商标权利人依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个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与个人声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旦被法院定罪,会对个体经营者的职业发展、个人信誉以及经营资质造成毁灭性影响。倘若钟某没有及时委托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介入案件,本案大概率会被正常提起公诉,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赵飞全律师依托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精细化的证据梳理能力以及对最新司法解释的精准运用,成功阻止了错误追诉,充分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