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民间代加工保健品被错认定制毒存疑不起诉案例|专业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区分食品加工与制毒实现不起诉

2026-06-03

案号:ZH检刑不诉〔2026〕Z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2 月,当事人吴某,40 周岁,个体工商户,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证照,长期在本地经营草本养生片剂代加工业务,从业七年无吸毒、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前科。2025 年 3月,一名外地客商通过线上联络,委托吴某的小作坊代为加工草本压片保健品,双方签订书面代加工协议,明确原料、配方全部由委托方统一配送,吴某仅按照委托方既定配比完成原料混合、粉碎、压片、包装等物理加工工序,按照加工成品数量收取加工服务费。委托方分两批次配送散装草本原料,吴某在作坊内完成批量压片加工共计 3200 余片,成品暂存于作坊库房等待客户上门提货。属地化名公安食药环侦查大队在日常行业排查中突击检查作坊,现场扣押全部半成品、成品、剩余原料,送检鉴定显示片剂中检出微量管制精神药品衍生物成分。侦查机关办案观点为:加工成品检出管制毒品成分,加工行为即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毒品,全案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对吴某刑事拘留,后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移送属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起诉意见书建议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
如若本案被起诉定罪,吴某的食品小作坊经营资质将被行政吊销、高额罚金在所难免,经营多年的家庭作坊直接关停,夫妻二人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彻底断绝,家中两名在读子女生活、求学均受到严重影响。吴某家属多方对比律所办案经验后,正式委托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全权负责审查起诉阶段存疑不起诉专项辩护工作。结合 2026 年最高检出台《涉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品刑事案件办案指引》,受托方仅按委托方提供原料与配方开展纯物理加工、未参与原料采购与配方调配、无证据证实主观明知原料掺有管制毒品成分的,不能直接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证据存疑依法适用存疑不起诉。深耕食品代工涉毒类案件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确定本案核心辩点:无制毒主观故意、加工属性为合规代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知情掺毒。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从资质书证、代工事实、鉴定瑕疵、同类判例四个维度系统构建不起诉证据链条。第一,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吴某小作坊备案登记资料、历年抽检合格文书、近五年加工台账、过往数十份正规代加工合同,证实吴某长期合规经营养生食品代工,经营模式固定、无私自添加违禁原料的过往记录;第二,固定吴某与委托方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收货单据、代加工合同书、加工费转账凭证,完整体现原料采购、配方拟定、货品定价全流程均由外地委托方全权负责,吴某只收取固定加工费,无权改动原料配比与产品配方;第三,细致研读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仅检出微量衍生物成分,但未区分成分来源于原料原生自带还是后期人为添加,办案机关无任何实验数据佐证吴某在加工环节主动掺入管制物质,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第四,检索 2025 至 2026 年全国范围内同类受托代工保健品被误立制毒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生效判例 7 份,汇总成册提交检察机关参考。在三次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递交全套佐证材料后,赵飞全律师正式提交书面存疑不起诉辩护词。

【审查起诉存疑不起诉辩护词】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受被不起诉人吴某委托,担任其涉嫌制造毒品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全案卷宗、食品加工备案资料、2026 年涉保健食品刑事办案新规及最高检同类指导性案例,发表存疑不起诉法律意见:
第一,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分析,现有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吴某具备制造毒品罪所要求的主观制毒故意。刑法规制的制造毒品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生产原料、配方内含管制毒品,仍主动调配、加工、生产违禁产品用于牟利流通。本案全套代工协议、聊天记录、物流凭证能够证实,案涉保健品原料、配方全部由第三方委托方提供,吴某作为代工方,无权筛选原料成分、无权更改产品配方,加工费按照计件标准固定结算,不存在通过生产毒品赚取超额暴利的客观条件。吴某经营小作坊多年,一直从事合法草本压片加工,过往产品历次行政抽检均无违禁添加记录,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吴某事前知晓原料掺有管制毒品衍生物。
第二,客观层面,吴某实施的混合、粉碎、压片全部属于食品加工常规物理工序,没有使用化学萃取、合成、结晶等制毒专属工艺,从生产方式上区别于刑法规定的制造毒品行为。根据全国毒品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 2026 年保健食品涉毒裁判细则,单纯受托物理代工、不参与原料管控的经营者,在不知情前提下不能直接推定制毒。涉案全部成品扣押在作坊尚未出货,没有流入消费市场,不存在毒品扩散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现实风险。
第三,本案定罪关键司法鉴定存在重大证据缺陷,鉴定报告仅标注成品检出微量管制成分,未开展原料拆分溯源检测,无法确定成分添加节点与添加主体,控方缺少关键证据证实吴某主动掺加违禁物质,现有证据无法形成闭环定罪证据链,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标准。
第四,吴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全程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取委托方信息、原料来源线索,主动上交全部加工台账,认罪配合态度良好。结合全国同类生效判例,受托代工不知情、证据存疑的食品加工案件,检察机关普遍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本案经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始终无法查实吴某明知原料掺毒的相关证据,经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评议,全盘采纳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全部辩护意见,2026 年2 月正式出具《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吴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小作坊完成整改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依托食品代工行业规范、最新食药涉毒司法新规实现存疑不起诉的典型判例。近年来多地小作坊代加工养生食品因上游委托方暗中添加违禁成分被牵连立案,基层办案机关极易仅凭成品检出毒品成分,直接推定加工方构成制造毒品罪,忽略受托代工权责划分。赵飞全作为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精准区分合规食品物理加工与非法化学制毒的法律边界,依托工商备案资料、代工合同、聊天记录等客观书证,直击鉴定意见漏洞,顺利实现不起诉。提醒全国食品小作坊经营者,代工产品检出违禁成分被刑事立案后,切勿盲目认罪,第一时间委托制造毒品罪律师梳理代工凭证、固定不知情证据,是保全作坊、规避刑事案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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