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JC检刑不诉字第Z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陈某(化名)作为某公司的普通行政文员,因所在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卷入刑事调查。起诉意见书认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指使员工伪造财务报表、虚构经营数据,向银行骗取贷款800万元。陈某在公司中负责收集和整理基础财务资料,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协助提交虚假贷款资料”,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移送审查起诉。陈某于2024年12月被刑事拘留。陈某系大学应届毕业生,入职仅三个月,月薪4000余元,对公司的核心违法犯罪活动毫不知情。
陈某家属在陈某被刑拘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陈某,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论证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未获利”的三重辩护策略。
(一)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
赵飞全律师指出,陈某作为入职仅三个月的普通行政文员,日常工作就是按上级要求收集和整理资料,对公司的经营实质缺乏认知能力和判断条件。在案证据显示,陈某从未参加公司的核心经营会议,未接触过黄某等人的犯罪策划,更不知道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存在虚假。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缺乏主观明知和故意者不应认定为共犯。
(二)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
赵飞全律师调取了公司内部职责分工文件、陈某的工作邮件和聊天记录,证明陈某仅从事最基础的资料收集工作——将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表格进行汇总整理,既未参与伪造合同、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核心欺诈行为,也未参与与银行的接洽、贷款申请等关键环节。其行为系正常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
(三)未从犯罪中获利
陈某仅领取正常的基础工资,与黄某等人无任何分赃行为。陈某在整个事件中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不符合共同犯罪中“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四)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作为公司基层员工,主观上对公司的骗取贷款行为不知情,客观上仅执行上级安排的常规行政工作,且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的职责仅限于基础资料收集,未接触虚假财务报表的制作,更未参与欺诈银行的决策或核心环节。刑法理论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中尤其应当审慎,不能因行为人与犯罪者存在表面工作关联就自动认定其为共犯。陈某系初出校门的学生,涉世未深,将其简单等同于主犯处理,违背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
恳请贵院坚守刑事证据认定标准,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获释后回归正常生活。
本案是典型的“员工职务行为不构成共犯”类不起诉案例。近年来,大量底层员工因所在公司涉嫌犯罪被卷入刑事追诉,如何准确界定共犯边界是刑事辩护的重要课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紧扣“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行为非核心欺诈环节、未从中获利三个层面,构建了严密的出罪论证体系。本案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