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2026-06-01

JC检刑不诉〔2026〕XXX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39 岁,汉族,大学文化,某科技公司市场总监,无前科劣迹。
办案机关:朝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涉嫌诈骗罪。
2025 年 9 月,被害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钟某以投资区块链项目、保本高收益为由,骗取其投资款人民币 85 万元,后续项目无法正常兑付,当事人也失去联系,据此认为钟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先后调取双方银行流水、线上聊天记录、项目宣传资料、被害人询问笔录以及钟某本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于 2025 年 11 月对钟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 12 月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钟某虚构区块链项目相关资质,刻意隐瞒项目存在的真实风险,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涉案金额数额巨大,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形成多项核心争议焦点,首先是钟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次是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同时涉案资金的具体去向是否存在个人挥霍、转移隐匿等情形,以及整件纠纷究竟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正常的民事投资争议,都成为各方争议的关键。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钟某家属多方考量,最终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本案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在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件细节后判断,本案属于投资纠纷与刑事诈骗界限模糊的典型案件,全案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据此制定了以证据不足为由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整体辩护策略。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作为长期深耕经济犯罪领域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该罪名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大核心要素。结合本案卷宗与案件事实,律师梳理出四大辩护突破口。
第一,全案没有有效证据能够证实钟某虚构项目核心事实,涉案区块链项目真实存续,运营主体合法有效,合作协议、项目资料均为真实文件,钟某不存在伪造资质、编造虚假项目的行为。第二,现有证据无法推定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资金全部流入项目对公账户,主要用于项目技术研发、服务器设备采购、团队人员薪酬发放等正常经营支出,并未被其个人挪用、挥霍或者转移隐匿。第三,钟某自始至终没有失联、逃匿等逃避责任的行为,在项目出现兑付困难后,依旧保持通讯畅通,多次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解决方案,并出具书面兑付承诺。第四,被害人本身具备多年投资经验,在出资前已经明确知晓项目存在高风险,属于自主选择投资项目、自愿承担商业风险,并非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物。
围绕上述要点,赵飞全律师确定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资金流向、沟通状态、风险告知五个维度搭建完整辩护体系,重点论证整件纠纷属于民事投资纠纷,不符合刑事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二)辩护词

尊敬的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不起诉人钟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赵飞全,专业的诈骗罪律师,担任钟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详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逐一核对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合作合同以及项目运营资料后,结合近年来诈骗罪案件最新司法实践以及刑事证据裁判相关规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整件纠纷本质属于民事投资纠纷,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钟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诈骗罪属于典型的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该罪名成立的核心要件,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以项目未能如期兑付为由,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全案客观行为综合判定。结合本案证据来看,第一,涉案 85 万元投资款全部转入项目所属公司的对公账户,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清晰反映每一笔资金的用途,钱款主要用于服务器采购、技术研发、员工工资发放、办公场地租赁等正常经营活动,没有任何一笔资金转入钟某的私人账户,不存在个人挥霍、转移、隐匿资金或者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况。第二,自被害人投入资金直至案发,钟某的微信、电话始终保持畅通,多次组织线上沟通会议,主动和被害人沟通项目运营情况,针对兑付问题出具书面解决方案以及还款承诺,全程没有拉黑联系人、刻意失联、外出逃匿等逃避责任的行为。第三,涉案项目前期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技术团队持续开展研发工作,相关产品也完成上线测试,后续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的情况,是受到整体市场行情大幅下跌、行业监管政策收紧等客观因素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并非钟某事前蓄意策划诈骗。第四,钟某从业多年,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日常品行良好,不存在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进一步可以排除其主观恶性。
其次,钟某客观上并未实施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商业宣传夸大,此类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二者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项目核心事实、隐瞒影响投资决策的关键信息。本案当中,第一,涉案区块链项目真实存在,运营公司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区块链技术开发相关业务,项目团队、办公场地、技术研发内容均真实可查,并非空壳公司打造的虚假项目。第二,钟某从未伪造政府审批文件、虚构合作单位,对外宣传的收益区间也处于行业常规范围之内,相关宣传内容仅属于正常的商业推广话术,即便存在部分夸大表述,也仅能认定为民事欺诈,尚未上升至刑事诈骗的范畴。第三,在被害人出资之前,双方已经签署书面风险揭示书,文件中明确标注项目属于高风险投资,存在本金亏损、无法按期兑付的可能性,被害人作为具备多年投资经验的成年人,完全清楚投资风险,依旧自愿出资参与项目,并非陷入错误认知而处分财物。
再次,本案本质属于民事投资纠纷,刑法不应当过度介入正常的市场民事活动。第一,双方基于自愿签署投资协议、收益分配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彼此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关系。第二,项目无法按期兑付,是行业市场波动、监管政策变化引发的商业风险所致,并非钟某刻意实施诈骗行为造成的结果。第三,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其可以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投资本金,民事救济途径完备,无需动用刑事手段处理双方纠纷。
另外,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完全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条件。第一,全案没有能够直接证实钟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不存在伪造文件、虚假宣传录音等关键材料,钟某本人也从未作出承认实施诈骗的供述,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挪用、侵占涉案资金。第二,本案中的间接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聊天记录仅能体现双方日常业务沟通内容,银行流水仅能反映正常资金往来,被害人单方陈述属于主观解读,所有间接证据结合在一起,依旧无法指向诈骗事实。第三,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依旧未能收集到能够证实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关键证据,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已经无法弥补。
结合 2025 至 2026 年刑事案件最新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民间借贷、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界限,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据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坚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刑法泛化干预正常市场经济活动。本案完全契合上述司法精神,恳请检察机关充分考量全案事实与证据,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2026 年 4 月 18 日

(三)辩护工作推进

辩护团队整理全套证据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包含完整的银行流水明细、资金用途佐证凭证、项目合作合同、风险告知书、双方全程聊天记录、书面兑付方案、还款承诺、公司资质文件、办公场地实景照片以及技术代码截图等资料。同时制作资金去向专项分析报告,逐笔标注涉案资金的具体用途,直观证明资金未被个人占用。针对被害人的投资认知情况制作专项分析材料,证实被害人提前知晓项目风险、自愿参与投资。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重点阐释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限、商业风险与诈骗行为的本质区别。此外,检索整理 2025 至 2026 年本地同类投资纠纷认定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生效判例,一并提交检察机关作为参考依据。

三、判决结果(不起诉决定)

朝阳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过集体讨论、全面复核全案证据,完全采纳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诈骗行为,整件纠纷属于民事投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作出京朝检刑不诉〔2026〕071 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钟某不起诉,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钟某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本地投资类诈骗罪案件中,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标杆案例,充分体现出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当中,坚守民事与刑事法律边界、防范刑法过度干预市场活动的核心价值。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是诈骗罪辩护工作的第一核心要点,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是重中之重。本案当中,赵飞全律师从资金实际去向、当事人沟通状态、履约意愿、风险提前告知四个角度出发,彻底否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当事人对外宣传中的轻微夸大仅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并非以骗取财物为核心目的的刑事诈骗行为,有效守住了罪刑法定的底线。
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具备隐蔽性强、证据体系复杂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以最终结果倒推行为性质的错误逻辑。本案公诉机关仅仅依据项目未能兑付这一结果,直接推定当事人构成诈骗,忽略了市场商业风险这一关键因素。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理念,逐一拆解控方证据链条,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防范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近两年,各地司法机关持续强调审慎办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严格区分合法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全力保护民营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一方面保留了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渠道,保障其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与职业声誉,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优化营商环境效果的三重统一。
诈骗罪一旦被定罪,会对当事人的职业发展、个人声誉以及整个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倘若钟某没有及时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介入案件,本案大概率会被正常提起公诉,当事人将面临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刑判决。赵飞全律师凭借多年经济犯罪辩护经验、精细化的证据梳理能力以及对法律边界的精准把控,成功阻止了错误追诉,充分彰显了专业刑事律师的执业价值。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