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蜀鼎律所和京都律所的成功案例,系统解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辩护策略。
一、从犯认定的审查要点
在蜀鼎律所办理的伪劣电缆案中,侯翰律师为“老板娘”争取从犯认定及缓刑。通过详析证据,从犯意形成被动、参与程度有限、需养育多名幼子而客观上无暇顾及“生意”等多角度,有力论证了其辅助、次要作用。针对庭审中出现的突发情况,侯翰律师沉着应对、精细辩护,最终成功说服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了从犯、未遂、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在京都律所办理的防火门窗案中,辩护人指出当事人虽担任公司副总,但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利润获得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均次于主犯,且部分犯罪事实其并未直接参与决策,应严格区分主从犯。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二、底层参与者的责任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行政犯,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程度的违法性认识才合理。在蜀鼎案中,樊蓓律师对司机H某的犯罪故意进行了深度剖析,指出对于与电缆行业毫无交集、仅为赚取日薪的送货司机,要求其具备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别能力和刑法违法性认知可能过于严苛,应注意运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理论进行无罪辩护。
在责任区分上,王宁河律师针对罪轻辩护思路,重点从三个维度构建辩护要点:一是被告人参与涉案行为的时间较短,未全程参与犯罪流程;二是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运输、仓储等辅助性工作,作用较小;三是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对涉案产品的伪劣属性认知不清晰,属于间接故意,且未从中获取高额利益。
三、从犯辩护的实战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从犯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第一,审查参与方式的被动性,如系被指使参与而非主动参与,应主张不具有犯罪故意。第二,审查行为作用的辅助性,如仅负责外围辅助工作,应主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第三,审查获利的次要性,如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利润分成,应主张获利较少。第四,审查认知程度的局限性,如对产品的伪劣属性认知不清晰,应主张主观恶性较小。从犯认定加未遂认定加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往往能产生显著的减刑效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