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核心辩护策略

2026-05-23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最复杂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作为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及无罪辩护核心策略。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认定标准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定案-1。《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2。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合同诈骗罪处罚。专业的人合同诈骗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这一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轻罪处理。


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路径

赵飞全律师总结,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若行为人将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仅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返还,无肆意挥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账目等行为,即应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的真实流向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试金石。若能证明收取的货款、预付款等绝大部分被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采购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缴纳房租水电),而非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或肆意挥霍,则构成强有力的无罪辩点。


第二,资金链断裂系正常商业风险。 商事领域经营具有不确定性和正常商业风险,司法机关不能仅凭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的客观结果回溯推定主观恶意。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而商事交易本身就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行为人未履约,可能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可能是因市场波动、资金链断裂、经营决策失误等正常经营风险。


第三,存在真实的履约行为。 如果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主要义务,部分未履行系因客观原因导致,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明确: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完全履行,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的核心启示

2024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叶某某无罪,该案是最高法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460万元中标某商场转让项目,分次交纳转让费120.01万元。后叶某某与商场租户签订租赁协议,伪造“西区发改局已收到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促使租户支付了剩余24万元租金。


再审裁判逻辑:法院宣告无罪的核心理由在于:其一,叶某某与商场的转让协议系意思自治产物,其已实际支付部分转让费;其二,租户已实际占有使用商铺,合同目的已实现,未遭受财产损失;其三,无证据证实叶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该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其与民事合同纠纷的核心界碑,不能仅因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直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结合客观事实综合推定主观故意。


四、司法推定的核心要素分析

综合现有判例与纪要精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进行“要素式”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核心维度:


履约能力:签约时的资产负债状况。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无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收入来源,却通过虚构用途借入巨额资金,符合“明知无力偿还而借款”,可推定为非法占有。但需注意区分“自始无能力”与“经营亏损导致无能力”,后续市场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的,不能认定为诈骗。


资金流向:在虚构用途型案件中,资金的实际去向是判断主观目的的最强证据。实务中,“借新还旧”是最难认定的灰色地带。如果行为人已经资不抵债,通过虚构用途骗取新资金填补旧窟窿,且自身没有任何造血能力,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诈骗;但如果企业仅是一时周转不灵,通过过桥资金缓解压力,且有后续经营计划,则不应定罪。


事后态度: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与债权人沟通?是否尝试通过转让股权、抵债、分期还款等方式解决问题?积极的补救行为是反证“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如果案发后立即更换手机号、搬迁住所,甚至整容逃匿,或者转移资产给亲属,则极易被推定为畏罪潜逃,从而坐实诈骗罪名。


五、从综合因素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下列事前、事中、事后因素: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采取欺骗手段,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没有履约的原因,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对财物的主要处置情况等。


从上述客观行为因素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仅根据某个因素就得出结论,不能把某一事实从整体事实中分割出来,孤立地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要防止片面化和表面化,应采取综合标准,考察合同签订、履行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整体判断。


作为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合同诈骗罪指控,特别是涉案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失败无法返还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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