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电缆线收购案
2025年9月,李某在明知刘某出售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分两次以5.5万元、4.2万元的价格收购共计1920余公斤电缆线,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登记台账,后将电缆线转卖并非法获利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查明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及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是2025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审理的典型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分析认为,本案的定罪认定体现了新司法解释的核心精神:在“明知”认定方面,李某收购电缆线的时间(凌晨)、物品性质(易成为盗窃目标的电缆线)、交易方式(未按规定登记台账)均存在明显异常,结合其主观认知能力,足以认定其“明知”涉案电缆线系犯罪所得;在入罪判断方面,李某两次收购涉案金额合计9.7万元,其行为客观上为上游盗窃犯罪提供了销赃渠道,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工作,社会危害性达到入罪标准。
二、辩护要点之一:严格审查“明知”认定
“明知”是收购赃物型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在辩护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确实知道所收购物品系犯罪所得,是否具备“应当知道”的合理依据。具体包括: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时间、地点是否异常,物品来源是否清晰可查,行为人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等。
三、辩护要点之二:从犯地位的认定
在多人参与的收购赃物链条中,当事人的作用往往存在差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应当准确区分主从犯。如果当事人仅是被动接收、收购赃物,没有积极参与上游犯罪的策划和组织,也没有长期、大量从事收赃行为,则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辩护要点之三:从宽情节的全面挖掘
2026年4月,福建宁化法院审结的夏某某收购电缆线案中,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建议,在收购赃物型案件中,应当第一时间引导当事人配合追赃挽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被害人谅解,全面收集从宽情节证据,为减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