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钟某,某农业科技公司负责人,因公司研发有机肥料项目资金紧张,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线下推介会、熟人介绍等方式向二十余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共计约110万元,承诺年化收益15%。后因研发周期超预期导致项目延期,未能按期兑付部分本息,部分投资人报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钟某刑事拘留。钟某到案后辩称,其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研发和生产,有完整财务记录,公司经营困难系因市场风险所致,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家属在钟某被刑拘的第1天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融资过程、资金用途、公司经营状况、还款意愿等关键细节。赵律师发现,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非法吸收资金110万元,虽然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标准,但属于刚达标的边缘情形。案发后,钟某家属已主动筹集资金,准备全额清退投资人款项。
更为关键的是,赵律师调取了公司的财务账目、研发支出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钟某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研发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有真实的生产经营背景,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挥霍集资款”的情形。
赵飞全律师随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附上了公司的财务账目、研发支出凭证、清退资金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对钟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存疑。首先,钟某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研发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财务记录可查,未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钟某家属已主动筹齐清退款项110万元,准备全额清退投资人款项,社会矛盾有望完全化解。其次,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合法经营场所,无社会危险性。恳请贵局依法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赵律师不仅提交了书面意见,还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强调“资金真实用于生产经营、认罪清退、数额刚达标”等从宽情节,并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论证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经过赵飞全律师的有效沟通,公安机关在钟某被刑事拘留的第5天,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性质尚需进一步查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钟某重获自由后,在赵律师协助下于10日内完成了全额清退,取得了大部分投资人的谅解,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本案是典型的“资金真实用于生产经营”争取取保候审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在侦查阶段即精准介入,通过论证“资金用于真实生产经营、认罪清退”等核心抗辩点,成功动摇了办案机关的羁押基础。在“黄金37天”内取得取保候审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精准定性、有效沟通的专业价值。对于非法吸收资金真实用于生产经营且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清退款项、争取投资人谅解,是取保候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