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在某商超内盗窃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徐某到案后虽承认在现场,但始终否认实施盗窃行为,称自己是“捡拾”而非“盗窃”。家属在徐某被刑拘的第5天,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介入。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徐某,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随后,赵律师前往办案机关,与承办民警沟通并查阅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徐某确有弯腰捡拾的动作,但关键的区域——手机从被害人处滑落至徐某发现之间的过程,存在监控死角。
基于此,赵飞全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在辩护过程中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认定徐某构成盗窃罪的关键证据——‘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目前均存在重大疑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徐某系‘拾得遗失物’的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及逮捕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恳请贵局依法对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赵律师不仅提交了书面意见,还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强调本案证据链的缺失,并提供了徐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无前科劣迹的证明材料。
经过赵飞全律师的有效沟通,公安机关在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12天,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徐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徐某得以重获自由,为后续争取撤案或不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情况下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的案例。北京盗窃罪律师赵飞全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内迅速介入,精准捕捉到案件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即“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的本质区别。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和积极沟通,成功说服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