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行私募基金名义吸收资金,究竟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集资,往往取决于对“四性”特征的精准把握。2023年,由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上海某私募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过厘清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判决。
2022年,上海某私募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化名)等人通过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方式购买私募基金,并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合同承诺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累计募集资金76亿余元-1。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但部分分公司负责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
张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刑事律师介入辩护。赵律师全面审查案卷后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赵飞全律师调取了公司项目投资记录、资金流向审计报告等证据,向法庭阐明:张某虽存在违规募集行为,但大部分资金实际投入了项目公司,虽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但并非个人挥霍或携款潜逃,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庭审辩护中,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精神,对于虽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但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导致损失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此案充分展现了刑事案件律师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精准区分此罪彼罪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