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烟草专卖领域的指控最为常见,但“无证经营”的认定往往存在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2023年,由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涉烟草非法经营案,因精准界定“公司持证与股东经营”的关系,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获释。
2023年3月,湖南某县商人郝某(化名)在收购香烟运往长沙销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侦查机关查询发现,郝某个人名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遂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家属多方沟通取保未果后,紧急委托了赵飞全刑事律师介入此案。
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郝某,了解到关键事实:郝某独资设立了某烟酒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虽然后期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变更,但郝某始终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同时,郝某还与另一持证商户合伙经营烟草业务。
作为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赵飞全迅速整理法律意见提交检察院。他指出:第一,郝某虽个人名下无证,但其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持有烟草证,股东经营行为应视为公司经营,不属于无证经营;第二,根据《公司法》权责一体原则,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收益权,其以公司名义经营烟草具有合法性;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明确,持有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犯罪处理。
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经审查认定郝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作出存疑不捕决定。2024年7月,检察院正式送达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终获无罪。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涉烟非法经营案中,通过厘清主体资格、运用公司法原理实现有效辩护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