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XXX刑不诉第612号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化名)系北京某出租屋房东,将房屋出租给3名女性,后公安机关以该3名女性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为由,将赵某抓获,指控其容留卖淫,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审查期间,赵某委托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专业律师辩护,辩称自己对出租屋内的卖淫活动不知情。
辩护过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专业律师赵飞全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及证据规则,重点开展证据质证辩护:一是现有证据仅有卖淫人员的供述,无其他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无法证实赵某明知出租屋内有卖淫活动;二是赵某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已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三是赵某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也未参与卖淫活动的介绍、容留,不具备犯罪故意;四是本案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存疑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详细列举证据疑点,推动案件审查。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赵某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赵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案例评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中,证据审查是辩护的核心,尤其是房东容留卖淫类案件,需重点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本案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专业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重点指出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主观明知的问题,成功推动存疑不起诉。这体现了专业律师的证据审查能力,也彰显了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同时提醒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履行合理管理义务,避免因承租人违法活动引发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