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进口中未参与伪报决策——走私罪取保候审后争取缓刑

2026-03-04

包税进口中未参与伪报决策——走私罪取保候审后争取缓刑

案号:粤某刑初〔2025〕XXX号

关键词:走私罪取保候审、走私被逮捕请律师、走私罪靠谱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某贸易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包税进口协议,委托货代公司代理进口一批货物。货代公司在通关过程中采取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偷逃税款80余万元。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张某作为联系人,负责向货代公司提供货物清单、支付费用等工作,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走私罪取保候审专业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他指出:张某仅按公司指令与货代公司对接,未参与伪报价格的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赵律师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第一,在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犯罪中,各行为人均应对危害结果负责,主从犯的认定以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为依据。张某作为业务执行人员,受领导指派完成任务,应认定为从犯。第二,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第三,包税进口模式下,张某对货代公司的具体申报方式缺乏认知,主观恶性较小。

作为走私罪靠谱律师,赵律师还提交了张某的社区评估报告、退赃凭证等材料。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赵律师意见,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法院认定张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包税进口走私中业务人员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赵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从犯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先取保后缓刑的最佳结果,体现了走私罪取保候审在审前辩护和量刑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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