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代开发票不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以“实际经营”争取不起诉

2026-03-04

案号:冀某检刑不诉〔2025〕XXX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任某某作为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因无法自行开具发票,通过第三方公司为发包方开具了金额80余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税款。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将任某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关键证据——任某某与发包方签订的实际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其存在真实经营活动。

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复函精神,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发票的,不属于虚开。本案中,任某某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通过开票单位缴纳了税款,其主观上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通过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作为北京虚开发票罪律师,赵律师还提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进一步印证任某某的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任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系挂靠代开发票不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赵律师精准把握“实际经营+已缴税款=无骗税故意”的辩护逻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体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定性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