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产品备案不影响非法性认定——理财公司非吸罪律师争取从犯认定获轻判

2026-03-04

案号:深福检刑诉〔2025〕XXX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明,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变相承诺年化10%-14.5%的回报,共非法募集资金5.999亿元,造成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被告人高某作为销售部负责人,组织销售团队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了理财公司非吸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后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高某虽担任销售负责人,但其行为是否构成主犯存在争议。

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第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本案中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等方式募集资金,完全符合非吸罪“四大特征”。第二,高某作为销售负责人,虽组织销售团队推广产品,但其销售策略、话术均由公司统一提供,其本人未参与产品设计、资金运作等核心决策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作为私募基金非吸罪律师,赵律师还举证证明高某系按公司指令执行任务,其主观上对资金真实流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不明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高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若按主犯量刑,刑期可能超过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私募基金非吸案件。赵律师精准把握“主从犯区分”这一核心辩护要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认定,体现了理财公司非吸罪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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