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职务侵占罪律师力主“无非法占有目的”获不起诉

2026-03-04

案号:成某检刑不诉〔2025〕XXX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某建设工程公司股东Y某(化名)被公司大股东控告,称其在2016年至2022年管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第三方账户将公司资金530余万元转至个人账户,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Y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了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赵飞全。赵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后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Y某的股东身份及分红权利系本案基本前提,资金的领取方式亦符合公司惯例。Y某作为持股30%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利润享有合法分红权,且大股东L某长期采用完全相同的模式支取分红

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Y某转款行为经L某事前同意或事后默许,L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所有对公账户开设短信提醒,每笔资金变动均实时知晓,充分证明其对Y某的每笔转款行为均知情且默许-6。此外,Y某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存在公私混同,其个人银行账户亦承担公司公共账户职能,不能单纯以“资金转出”认定侵占

作为职务侵占罪专业律师,赵律师还强调:本案实质上是因公司管理不规范所引发的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动用刑事司法予以解决。在缺乏内部账目且Y某银行卡存在公私混同的情况下,即使其领取款项略高于持股比例,亦因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认定Y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Y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纠纷型”职务侵占案件。司法实践中,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赵律师精准抓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证明Y某的行为系行使股东权利而非侵占公司财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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