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部门规章不构罪——非法经营罪律师力主“违反国家规定”要件缺失获不起诉

2026-03-04

案号:豫某检刑不诉〔2025〕XXX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当事人周某(化名)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柴油零售业务,经营数额共计32万元,获利约2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周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了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赵飞全。赵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后发现本案的核心法律适用问题:周某的行为仅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而非“违反国家规定”。

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周某经营柴油的行为虽存在行政许可瑕疵,但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非法经营罪专业律师,赵律师还援引周泽伟非法经营汽油、柴油再审案的裁判要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经营汽油、柴油的行为仅违反了部门规章,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某在被羁押37天后重获自由。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案件。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而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范畴。赵律师精准把握这一核心要件,通过扎实的法律适用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