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帮信罪刑事辩护律师:出售银行卡流水180万,新标准下无罪辩护成功

2026-03-03

案号: 杭滨检刑不诉〔2025〕XXX号

办案机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陈某(化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2025年6月,陈某在网络上看到“兼职办卡”广告后,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获利3000元。经查,上述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180余万元,其中查实涉电信诈骗资金21万元。公安机关认为,陈某出售3张银行卡且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已构成帮信罪,依法移送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作为专业帮信罪刑事辩护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深入研究2025年7月28日施行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他发现,新意见对涉“两卡”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

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第一,新标准要求“数量+金额”双重达标。根据新意见第六条,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方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陈某出售3张银行卡,数量上刚达门槛;但流入资金180余万元中,查实涉诈资金仅21万元。赵律师指出,应先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不能仅凭总流水定罪。

第二,上游犯罪尚未查实。赵律师调取证据后发现,涉案资金涉及多个账户流转,公安机关仅查实21万元涉诈,其余160余万元来源不明,无法证明系犯罪所得。根据新意见第六条,认定帮信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第三,陈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判决结果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资金全部系犯罪所得,不符合新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帮信罪刑事辩护律师利用2025年新意见实现无罪辩护的典型案例。新标准将涉本人银行卡的入罪门槛从“流水30万”调整为“3张卡+流水30万”且需查证上游犯罪金额,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这一变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


二、北京帮信罪律师:在校学生涉卡犯罪,教育挽救获不起诉

案号: 京海检刑不诉〔2025〕XXX号
办案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北京某高校大二学生刘某(化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案情显示:刘某在暑假期间通过兼职群看到“租卡日结”信息,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和1张电话卡出租给他人使用,获利1200元。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资金流转,流入资金共计45万元,其中查实涉诈资金16万元。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帮信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北京帮信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阅卷。他注意到,刘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且涉案情节较轻,符合2025年新意见关于特定群体从宽处理的规定。

赵律师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

第一,精准适用从宽政策。新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从宽处罚。”前款即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刘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其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仅一周、获利较少,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符合新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四种从宽情形。

第三,社会危害性较小。赵律师调取了刘某在校表现证明、辅导员推荐信,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刘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刘某的在校证明、退赃凭证等证据。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新意见规定的从宽处理情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帮信罪律师运用新意见关于在校学生特殊保护政策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2025年新意见明确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延伸适用于在校学生,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政策精神,为当事人免除了刑事案底,使其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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