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律师:从六年以上到一年六个月,庭审辩护大幅降刑

2026-03-03

案号: (2025)苏0583刑初XXX号

办案机关: 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许某(化名)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2024年7月至12月间,许某先后四次潜入某公司仓库,盗窃电子元器件共计价值15万元。根据江苏省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数额巨大(6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5万元对应的基准刑在六年左右。

辩护过程

盗窃罪一审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制定了“金额核减+从犯认定+退赔谅解”的三位一体辩护策略。

第一步,逐笔核减金额。赵律师仔细审查每一笔指控的证据,发现第一笔指控的5万元依据不足——仅有公司单方盘点记录,无原始采购凭证,无监控录像印证。赵律师申请对第一笔金额不予认定,或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

第二步,挖掘从犯情节。赵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许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盗窃,每次所得赃款仅分得小部分。赵律师调取了同案犯的供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步,积极退赔谅解。赵律师指导家属筹措资金,全额退赔15万元,并额外赔偿公司损失2万元,成功取得公司出具的书面谅解书。

在庭审中,赵律师围绕上述辩点展开有力辩护:第一,第一笔5万元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第二,许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全额退赔并获谅解,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第四,许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无再犯危险。

判决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第一笔5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涉案金额核减至10万元;认定许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盗窃罪一审律师通过精细化辩护实现大幅降刑的典型案例。从六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指控,到一年六个月的实际判决,赵飞全律师通过对金额的逐笔核减、对从犯情节的精准把握、对退赔谅解的积极争取,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远低于预期的刑期,体现了庭审辩护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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