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间,何某(化名)在深圳市某区一家超市内,先后八次盗窃零食及日用品。2025年6月,何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于同年7月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定,何某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已构成“多次盗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案件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
多次盗窃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何某并全面阅卷。他注意到,本案虽在形式上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但存在实质出罪的空间。
赵律师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9号)的裁判要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思路:认定“多次盗窃”不能机械计数,必须进行实质性判断,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基于这一思路,赵律师开展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他指导何某家属主动向超市退赔全部损失,成功取得超市出具的书面谅解书;走访何某所在社区,调取其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逐项梳理八次盗窃的财物价值,证实单次最低仅10余元,总价值不足500元。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赵律师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包括:第一,涉案财物总价值微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第二,何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第三,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社会关系已修复;第四,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1。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于2025年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何某不起诉-1。
本案是多次盗窃律师运用“实质出罪”理论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没有止步于“盗窃八次”的表面事实,而是深入挖掘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结合赔偿谅解等悔罪表现,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避免了当事人因贪图小利而背负刑事案底的人生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