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案——赵飞全律师精准辩护,被告人获缓刑处罚

2026-03-01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户籍地为某省某县某镇某村。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张某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时,利用其负责审核、上报征地亩数、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与本村村干部李某(化名,另案处理)合谋,将本村不属于村民耕地的河滩地冒充耕地虚报亩数,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32万余元,其中张某个人非法占有18万余元,用于个人购房及家庭日常开支。
2024年11月,群众举报张某涉嫌贪污征地补偿款,监察机关依法对张某立案调查,同年12月将其采取留置措施。经审查,张某对其贪污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自己系初犯,且部分款项用于村集体事务,主观恶性较小。2025年2月2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2025)某检刑诉第45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贪污罪,认为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某家属得知后,迫切想要请好的贪污罪律师提供辩护,经多方咨询对比,最终委托专业贪污罪辩护律师赵飞全,担任张某的辩护人,争取缓刑结果,这也充分体现了找好的贪污罪律师的重要性。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的贪污罪缓刑辩护律师、贪污受贿案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张某,详细核实案件细节,重点询问其虚报征地亩数的具体过程、赃款去向及是否存在用于村集体事务的情形,随后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监察机关的调查笔录、征地补偿协议、资金发放流水、虚报材料及群众举报材料等,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了精准的缓刑辩护策略。
首先,赵飞全律师提出,张某的行为虽构成贪污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从重处罚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张某贪污18万余元,刚达“数额较大”上限,且其系初次实施贪污行为,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国家财产无法追回的后果,不具有《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意见》中规定的“不应适用缓刑”的情形。
其次,赵飞全律师挖掘出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缓刑适用奠定基础。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虚报细节,系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18万余元,积极弥补国家财产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同时,张某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积极为村里办实事,有一定的社会贡献,且其家庭困难,需照顾年迈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张某符合缓刑适用的全部条件。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对于贪污数额较大、全额退赃、坦白认罪、无再犯罪危险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赵飞全律师提交了张某的退赃凭证、村委会出具的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证明及当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证实张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围绕缓刑适用条件、从轻情节等核心要点,与公诉机关展开辩论,逻辑清晰、论据充分,充分展现了好点的贪污罪律师的专业素养,也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请好的贪污罪律师的重要性。

三、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听取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最新司法实践规定,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犯贪污罪,数额较大,其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25)某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的非法所得18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作出后,张某及公诉机关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高度认可,认为找好的贪污罪律师是案件获得缓刑的关键,也深刻认识到专业贪污罪辩护律师的重要价值。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案件,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类案件的缓刑辩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实践中,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等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此类案件也是当前职务犯罪打击的重点之一。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缓刑适用的核心条件,结合《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意见》,挖掘出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情节,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佐证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充分体现了贪污罪缓刑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本案的辩护要点的核心的是,对于贪污数额较大、无从重情节、全额退赃且认罪悔罪的被告人,结合其社会危害性及再犯罪风险,可依法适用缓刑。
本案也提醒我们,基层干部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勿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否则将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一旦涉及贪污罪案件,应及时找好的贪污罪律师介入,在专业贪污罪辩护律师的指导下,主动坦白、积极退赃,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适用缓刑,这也是请好的贪污罪律师、找好的贪污罪律师的核心意义所在。此外,本案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的贪污罪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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