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浩(化名)、孙磊(化名)、吴浩(化名)三人结伙,在某市多个小区多次实施入户抢劫行为,先后作案10起,劫取被害人现金、黄金首饰、手机等财物,经鉴定,涉案财物总价值达32600余元。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2024年12月1日20时许,陈浩、孙磊预谋后,尾随被害人刘芳(化名)到某市金水区其住处,陈浩关掉四楼的电闸,趁刘芳出门查看之机,用刀架在刘芳的脖子上进入其住处,二人用随身携带的鞋带捆住刘芳的手脚,抢走刘芳一部索爱手机(价值1700元)、一条铂金项链(价值2480元)、一个项链玉坠(价值1000元)、三条装饰手链和脚链(价值900元),以及现金1400元,赃款赃物未追回。
2025年2月2日,陈浩、孙磊预谋后,尾随被害人陈静(化名)到某市二七区其住处,在陈静刚打开房门后,用刀架在陈静的脖子上进入其房内,二人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捆住陈静的手脚,抢走其包内现金1100余元、一条黄金项链(含挂坠,价值8000余元)、两张农业银行卡,在逼迫陈静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卡内取走现金1400元,以及一只价值260元的女士手表,赃款赃物未追回。
2025年3月1日,陈浩、吴浩、孙磊预谋后,以同样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王浩(化名)住处,抢走王浩一部三星手机(价值1100元)、一个MP5(价值300元)及现金35元,抢走王浩妻子程丽(化名)一部OPPO手机(价值1680元)、一条黄金手链(价值2800元)、一条银项链(价值240元)及现金60元,赃款赃物未追回。
此后,三人又先后在该市管城回族区、巩义市等地,以尾随、撬门、断电等方式,多次实施入户抢劫行为,劫取多名被害人的黄金项链、现金、手机等财物,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恐慌。
2025年5月10日,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在某市一出租屋内将陈浩、孙磊、吴浩三人抓获归案,当场查获部分未销赃的黄金首饰和手机,作案所用的刀具、绳索等工具也被一并扣押。经审讯,陈浩、孙磊对自己的多次入户抢劫行为供认不讳,但吴浩辩称自己仅参与了3起抢劫行为,且未实施暴力行为,只是负责望风,系被陈浩、孙磊胁迫参与作案。
案件侦查阶段,吴浩的家属得知吴浩涉嫌抢劫罪,且系多次入户抢劫,属于加重情节,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内心十分着急,立即开始寻找专业的抢劫罪找律师。经朋友推荐,家属了解到赵飞全律师是资深抢劫案律师,在抢劫辩护律师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多次抢劫、入户抢劫等疑难案件的辩护,能够精准挖掘案件中的辩护要点,排除非法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于是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吴浩的辩护人,全程处理本案的辩护工作。吴浩家属表示,希望赵飞全律师能够凭借专业的辩护能力,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吴浩的合法权益。
2025年7月,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陈浩、孙磊、吴浩三人涉嫌抢劫罪,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浩、孙磊、吴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入户抢劫公民财物,抢劫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陈浩、孙磊系主犯,吴浩系从犯,但吴浩参与多次抢劫,情节严重,建议法院对陈浩、孙磊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吴浩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本案的抢劫辩护律师,立即投入到案件办理中,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全面、细致地开展辩护工作,重点围绕吴浩的参与次数、是否被胁迫、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等方面,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力求为吴浩争取公正的判决。
首先,赵飞全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浩,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耐心倾听其供述和辩解。吴浩向赵飞全律师供述,其与陈浩、孙磊系朋友关系,最初是被陈浩、孙磊胁迫参与抢劫,陈浩、孙磊威胁其如果不参与,就会伤害其家人,其无奈之下才同意参与;其仅参与了3起抢劫行为,且在这3起抢劫行为中,仅负责望风,未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未分得赃款,其余7起抢劫行为均未参与,系陈浩、孙磊单独实施,但其在被公安机关审讯时,因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承认参与了全部10起抢劫行为。
赵飞全律师结合吴浩的供述,重点核实了其参与抢劫的次数、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是否被胁迫、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关键事实,同时向吴浩讲解了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的量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让吴浩充分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配合辩护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罪行。
其次,赵飞全律师全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录像、作案工具扣押清单、审讯录像等,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质证。在证据审查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发现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吴浩的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其在侦查初期的供述称参与了全部10起抢劫行为,但在后期的供述中又否认参与部分抢劫行为,且供述的细节与陈浩、孙磊的供述无法印证;二是公安机关对吴浩的部分审讯录像存在缺失,且吴浩的供述笔录中存在多处修改痕迹,无法证明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相关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赵飞全律师还发现,检察机关认定吴浩参与10起抢劫行为的证据不足,仅有陈浩、孙磊的供述指证吴浩参与全部抢劫行为,但无其他证据(如监控录像、被害人指认、赃款赃物去向等)予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吴浩供述其仅参与3起抢劫行为,且有相关细节能够与部分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同时,赵飞全律师还发现,吴浩系被陈浩、孙磊胁迫参与抢劫,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望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再次,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抢劫罪的裁判规则,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吴浩的参与次数、是否被胁迫、量刑情节等方面开展辩护准备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赵飞全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对吴浩的部分审讯过程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相关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检察机关认定吴浩参与10起抢劫行为的证据不足,应当以吴浩实际参与的3起抢劫行为定罪量刑;此外,吴浩系被胁迫参与犯罪,且系从犯,具有坦白、初犯、偶犯、未实施暴力行为、未分得赃款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作为抢劫辩护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详细阐述了本案中存在的非法证据问题、吴浩的实际参与次数以及各项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重新核实吴浩的参与次数,降低对吴浩的量刑建议。同时,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吴浩被胁迫的相关证据,以及其成长经历、社会评价等材料,拟证明吴浩主观恶性较小,系被胁迫参与犯罪,具有可改造性。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部分意见,对吴浩的相关非法供述予以排除,并重新核实了吴浩的参与次数,最终认定吴浩参与了3起抢劫行为,而非10起。但检察机关仍认为,吴浩参与入户抢劫,情节严重,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进入一审审理阶段后,赵飞全律师精心准备庭审辩护,在法庭上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其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赵飞全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论证了公安机关对吴浩的部分审讯过程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相关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相关非法供述予以排除;其二,关于吴浩的参与次数,赵飞全律师提出,检察机关认定吴浩参与3起抢劫行为的证据充分,但认定其参与10起抢劫行为的证据不足,应当以3起抢劫行为定罪量刑;其三,关于吴浩的犯罪情节,赵飞全律师提出,吴浩系被陈浩、孙磊胁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四,关于主从犯区分,赵飞全律师提出,吴浩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望风,未实施暴力、胁迫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五,关于量刑情节,赵飞全律师重点提出,吴浩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六,吴浩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未分得赃款,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可改造性,请求法院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对吴浩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还对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指出检察机关提交的关于吴浩量刑建议的相关证据存在不足,未充分考虑吴浩被胁迫、系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和吴浩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此外,赵飞全律师还结合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多次入户抢劫案件的典型案例,向法院阐述了被胁迫犯罪、从犯的量刑裁判要点,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三、判决结果
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赵飞全律师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和最新司法实践,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浩、孙磊、吴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浩、孙磊系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多次实施入户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抢劫价值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吴浩被陈浩、孙磊胁迫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仅参与3起抢劫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法院全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作为抢劫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浩具有坦白、被胁迫参与犯罪、系从犯、初犯、偶犯、未实施暴力行为、未分得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最新司法实践,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孙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吴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陈浩、孙磊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吴浩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吴浩的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衷心感谢,认为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抢劫案律师,凭借丰富的辩护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排除了非法证据,精准认定了吴浩的参与次数,明确了其被胁迫、从犯的地位,成功为吴浩争取到了从轻、减轻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吴浩的合法权益。很多面临类似多次入户抢劫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在了解到本案后,纷纷咨询抢劫罪找律师的相关事宜,希望能委托赵飞全律师办理案件,借助其专业的辩护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次入户抢劫案件,涉案次数多、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大,属于司法实践中重点打击的暴力犯罪类型。结合最新司法实践,本案的审理和辩护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彰显了专业抢劫辩护律师在疑难抢劫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从案件定性来看,被告人陈浩、孙磊、吴浩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入户抢劫公民财物,涉案金额达32600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等加重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从辩护重点来看,本案的核心在于非法证据排除、吴浩的参与次数认定以及被胁迫犯罪、从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赵飞全律师作为本案的抢劫辩护律师,精准发现了本案中的非法证据问题,依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终被法院采纳,成功排除了吴浩的非法供述,为准确认定吴浩的参与次数奠定了基础。
同时,赵飞全律师精准认定了吴浩的实际参与次数,指出检察机关认定吴浩参与10起抢劫行为的证据不足,应当以其实际参与的3起抢劫行为定罪量刑,这一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有效降低了吴浩的量刑幅度。此外,赵飞全律师还精准认定了吴浩被胁迫参与犯罪、系从犯的地位,梳理出吴浩的多项从轻、减轻情节,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吴浩争取到了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文关怀。
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辩护,充分体现了抢劫案律师的核心价值:一是精准挖掘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依法申请排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参与次数和犯罪情节,避免定罪量刑过重;三是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裁判规则,精准认定当事人的犯罪地位(如从犯、被胁迫犯罪),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四是全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罪刑相当。
此外,本案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虽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面对他人的胁迫时,应当坚决拒绝,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从最新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多次入户抢劫案件的审理,法院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准认定各被告人的参与次数和犯罪地位,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犯、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被胁迫参与犯罪、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而专业抢劫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法院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排除非法证据,梳理量刑情节,为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提供有力支撑,这也充分说明,在抢劫罪案件中,尤其是复杂的多次入户抢劫案件中,选择一名专业、资深的抢劫案律师,对案件的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居家安全防护,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若遭遇抢劫,要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