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化名张某的当事人在南京市玄武区某商场购物时,因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场导购员发生争执。张某情绪激动,在商场一楼大厅大声喧哗、辱骂导购员,摔砸了商场货架上的少量商品(经鉴定价值800元),导致周围十余名顾客围观,商场一楼大厅的正常购物秩序短暂受到影响,但未造成商场停止营业,也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
商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张某,张某仍持续喧哗、辱骂,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处置,将张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商场这一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辱骂他人、损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辩称自己是因为商品质量问题情绪激动,才做出不当行为,并非故意寻衅滋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能够获得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张某家属得知后,十分着急,希望能够为张某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经过多方咨询,了解到赵飞全律师是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在办理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案件中,擅长情节辩护和免予刑事处罚辩护,遂委托赵飞全律师作为张某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希望通过专业的辩护,认定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争取免予刑事处罚,让张某能够回归正常生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否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3. 如何结合张某的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实现免予刑事处罚。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需结合场所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同时也是资深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某,详细了解其在商场的具体行为、情绪状态、主观认知等,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商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财物损毁鉴定报告、张某的讯问笔录、商场工作人员的陈述等,结合2025年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内容及司法裁判导向,制定了“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悔罪+赔偿谅解+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方案,充分展现了寻衅滋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
首先,赵飞全律师重点论证张某的行为不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作为专业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指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之一,认定时需综合考量场所性质、受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不能仅凭有围观人员、秩序短暂受影响就认定为“严重混乱”。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发生在商场一楼大厅,虽有十余名顾客围观,但未造成商场停止营业,未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秩序,也未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张某的喧哗、辱骂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约20分钟),摔砸的商品价值仅800元,未达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且张某的行为系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并非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不应以刑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其次,赵飞全律师作为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全面整合张某的法定、酌定从轻、免罚情节。一是张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据2025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二是张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情绪激动、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无再犯风险;三是在律师的协助下,张某主动向商场及导购员道歉,赔偿商场的财物损失800元,并向导购员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获得了商场及导购员的书面谅解,主动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四是张某的行为系因消费纠纷引发,事出有因,不同于无故寻衅滋事,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远小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再次,赵飞全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张某的认罪悔罪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商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造成严重损失和秩序混乱)等,证实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实现教育改造的目的。同时,律师结合2025年“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精神,向法院提出,对于张某此类因消费纠纷引发、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的行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符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中“审慎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裁判导向。
最后,赵飞全律师作为资深的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控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精准质证,重点论证张某的行为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结合各项从轻、免罚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律师的辩护逻辑严密、论据充分,贴合最新司法实践,引用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高度认可。
三、判决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著名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内容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如下判决:认定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行为系因消费纠纷引发,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初犯偶犯、真诚悔罪等情节,依法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仅责令其具结悔过。张某无需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可直接回归正常生活,不影响其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同时,法院建议商场加强售后服务管理,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2025年“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导向。当前,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案件时有发生,许多普通民众因消费纠纷、服务纠纷等情绪激动,做出喧哗、辱骂、轻微损毁财物等行为,无意中被指控寻衅滋事罪,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是决定其是否能够免予刑事处罚的关键,而这也正是寻衅滋事律师辩护的核心重点。
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案件时,明确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显著轻微”,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区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避免了“刑事处罚扩大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