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境外代购·定性辩护)

2026-02-25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关某通过境外社交软件,委托境外人员代购甲基苯丙胺25.3克,约定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国内,关某支付代购费用及快递费用,无牟利目的,计划用于个人吸食。快递在入境时被海关查获,关某随后被警方抓获。侦查机关以走私毒品罪立案侦查,关某家属委托最专业走私毒品辩护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律师,核心辩护方向为“境外代购用于吸食,不构成走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1. 区分“走私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核心界限,指出走私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故意,且通常具有贩卖、牟利目的,而关某境外代购毒品仅为个人吸食,无牟利目的,也未参与毒品的走私运输环节,仅系购买方;2. 结合2023-2025年境外代购毒品相关司法实践,提出“境外代购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无牟利目的,且未参与走私环节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3. 论证关某无走私、贩卖毒品的前科,无同案犯,未将毒品用于流转、贩卖,主观恶性较小;4. 提交关某的吸食史证明、境外代购聊天记录,佐证其代购目的系个人吸食,而非走私牟利;5. 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律师同时提出关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申请变更罪名并从轻量刑;6. 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辩律师,赵飞全律师重点强调,关某仅系毒品的购买方,未实施走私行为,不应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
作为毒品案件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界定境外代购毒品的法律性质,成功避免更重罪名的适用,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走私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关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虑其系初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3-2025年境外代购毒品定性的典型案例,核心裁判规则为:境外代购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无牟利目的,且未参与走私运输环节的,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差距极大,精准界定罪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飞全律师作为非法持毒罪辩护律师,精准抓住罪名界定的核心要点,结合最新司法实践,成功为当事人变更罪名,大幅降低量刑,充分体现了专业毒品案件律师在罪名辩护中的核心价值。同时,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其对境外代购毒品案件的辩护经验,也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了保障,提醒当事人,境外代购毒品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若不慎涉罪,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能有效区分罪名界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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