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时间】2026年1月-3月 【办理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涉嫌诈骗罪(企业经营类) 【关键词】专业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赵飞全律师、证据链突破、不起诉
企业经营过程中,因商业模式争议、资金往来不清,易被认定为涉嫌诈骗罪,而专业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能够精准厘清法律关系、突破证据链漏洞,帮助当事人洗清冤屈。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专业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赵飞全介入后,通过梳理资金流向、补充关键证据,成功论证张某无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了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5年8月至12月,张某经营的某科技公司与多家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某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合作方支付服务费后,张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技术成果。2026年1月,其中两家合作方以“张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技术成果,虚构技术能力,意图骗取服务费”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被张某诈骗服务费共计50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张某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查封了公司相关财物和账户。经查,张某公司确实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全部技术成果,但存在部分技术交付记录,且未将服务费挥霍,部分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公司运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虚构公司技术能力,签订无法履行的合作协议,骗取合作方服务费,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委托辩护: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家属和公司股东急于挽回局面,多方寻找专业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希望通过专业辩护,证明张某的清白,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经过多方筛选,最终委托专业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赵飞全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擅长办理企业类涉嫌诈骗罪案件,深耕刑民交叉领域,能够精准区分企业正常经营与诈骗犯罪的界限,凭借专业的辩护能力,多次为涉嫌诈骗罪的企业负责人争取不起诉、无罪判决,是业内知名的专业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立即投入案件办理,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客观中立地梳理案件事实。律师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合作协议签订背景、技术开发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明确张某的辩解意见;同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合作协议、技术交付记录、资金流水、公司财务报表、聊天记录等,重点核查张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前往张某公司,调取相关技术研发资料、员工证言,补充关键证据,梳理完整的证据链。
辩护要点: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和补充证据,重点围绕“张某不构成诈骗罪”展开辩护,核心要点如下:
1. 张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具有真实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履行意愿,未虚构公司技术实力。张某公司此前有多次成功交付技术成果的案例,本次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系因技术研发过程中出现突发困难、研发周期延长,并非故意不履行,且张某始终积极与合作方沟通,协商延长交付期限、减免部分服务费,未逃避责任、隐匿财产。
2. 张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张某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真实,明确约定了技术开发内容、交付时间、服务费金额及违约责任,不存在虚构协议内容、隐瞒公司实际情况的行为;且张某公司已向合作方交付了部分技术成果,开展了实质性的研发工作,并非单纯骗取服务费后不履行任何义务。
3. 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张某与合作方之间的争议,本质是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合作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张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服务费,而非以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4. 结合补充提交的证据,包括技术研发资料、员工证言、张某公司过往履约记录、张某与合作方的沟通记录等,能够充分证明张某的行为系正常企业经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刑事犯罪追究其责任。2026年3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对张某的强制措施,查封的公司财物和账户全部解除查封,张某顺利恢复人身自由,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案例启示: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因履约纠纷引发民事争议,部分情况下可能被误解为涉嫌诈骗罪。此时,委托专业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介入至关重要,律师能够精准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梳理证据链、突破案件疑点,帮助当事人洗清冤屈,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企业经营者,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履行过程中及时沟通突发情况,避免因履约纠纷引发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