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5年9月8日,蔺某(男,33岁)因涉嫌强奸罪(未遂)被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2025年9月7日20时许,蔺某与朋友聚餐,期间饮酒,次日凌晨3时许,聚餐结束后,蔺某得知同席的黄某(女,29岁)与男友发生口角,独自乘坐网约车离开,便执意要求陪同黄某回家,黄某明确拒绝后,蔺某仍强行与黄某同乘网约车前往其家中。到达黄某家楼下后,蔺某不顾黄某的强烈拒绝,跟随黄某进入其家中,强行搂抱、亲吻黄某,并将黄某推拽至卧室,欲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蔺某朋友打来电话询问其去向,黄某趁机逃脱,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蔺某对其欲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系酒后冲动,且未得逞,请求从轻处罚。蔺某被羁押后,其家属急于寻求强奸案律师咨询,经多方对比,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希望通过强奸案咨询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蔺某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介入】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蔺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蔺某的主观意图及事发后的表现,蔺某表示,自己当时饮酒过量,头脑不清醒,一时冲动才做出不当行为,并非故意要伤害黄某,且未实际与黄某发生性关系,事后非常后悔。随后,赵飞全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申请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核查蔺某的犯罪未遂情节、主观恶性、事发后的认罪态度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过程】赵飞全律师通过细致审查案卷材料,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了“认罪认罚、未遂从轻、积极赔偿、真诚悔罪”的辩护思路。其一,蔺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蔺某虽实施了强行搂抱、亲吻、推拽等行为,欲与黄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朋友打电话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符合强奸未遂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蔺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三,蔺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酒后冲动所致,主观恶性较小,且事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四,积极与被害人黄某沟通,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相关费用,争取获得黄某的谅解,进一步减轻刑事处罚。
为了落实辩护思路,赵飞全律师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多次与蔺某家属沟通,告知其赔偿被害人的重要性,协助蔺某家属与黄某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蔺某家属代蔺某赔偿黄某4万元,黄某对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二是向检察机关提交《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详细阐述蔺某存在的未遂、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对蔺某从轻处罚,并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三是在法庭审理阶段,赵飞全律师出庭发表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证据和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蔺某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对蔺某从轻处罚,同时劝说蔺某当庭向黄某道歉,表达真诚的悔意。
庭审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证据综合审查的规定,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明确蔺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且存在多项从轻处罚情节,辩护意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得到了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认可。
【案件结果】2025年11月13日,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蔺某构成强奸罪(未遂),综合考虑蔺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及谅解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蔺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作出后,蔺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感谢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辩护,帮助蔺某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律师点评】赵飞全律师表示,强奸未遂与强奸既遂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准确认定犯罪形态,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本案中,通过精准认定强奸未遂情节,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饮酒后应保持理性,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若不慎涉嫌违法犯罪,应第一时间咨询强奸案律师,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认罪悔罪,才能最大程度减轻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