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6-02-12

案件名称: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审理机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某日晚,王某(化名)在朋友家聚餐饮酒后,因所停车辆阻碍邻居通行,遂在小区内部道路短距离挪车约15米,将车辆移至自家楼下空位。过程中被小区保安发现其步态不稳,遂报警。交警到场后对王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略高于80mg/100ml的醉驾入刑标准。
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王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 现场勘查与证据固定:赴案发小区实地查看行车路线,确认全程位于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未驶入市政道路或公共通行区域,并取得物业出具的“非公共道路”证明;

  2. 法律依据梳理:重点研究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新规》),其中第六条明确:“为挪动车位而在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驾驶,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3. 综合情节论证:结合王某系初犯、偶犯,酒精含量仅略超阈值,挪车距离极短(不足20米),无任何交通事故或逃避检查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形成完整辩护意见。

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书》,强调本案完全符合《醉驾新规》中“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情形,建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王某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其行为发生在封闭小区内部,驾驶目的仅为挪车,距离极短,未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现实危险;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入罪标准,且无任何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及《醉驾新规》第六条精神,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5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律师价值体现

本案是《醉驾新规》施行后北京地区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条款实现不起诉的典型范例。赵飞全律师凭借对新规的敏锐把握和精细化辩护策略,成功将一起看似“板上钉钉”的醉驾案件转化为无罪化处理结果。
其专业价值体现在三方面:
  • 精准识别出罪空间:紧扣“道路公共性”与“驾驶目的”两个核心要素,有效限缩“道路”解释范围;

  • 善用新规政策红利:将司法解释中的抽象条款转化为具体、可验证的案件事实;

  • 全流程高效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推动程序分流,避免当事人陷入审判乃至刑罚执行环节。

五、结语

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及《醉驾新规》落地,危险驾驶罪案件并非一律入刑。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的个案,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与精准辩护,往往能改变案件走向。赵飞全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成功实践,为类似当事人提供了可借鉴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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