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共设施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6-02-07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为牟取私利,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小区周边正在使用的公共燃气管道进行切割、打孔,意图盗窃燃气。王某的行为导致燃气管道轻微泄漏,被小区居民及时发现并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当时周边有多名居民通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案发后,王某被抓获,其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

二、争议焦点

1. 王某切割公共燃气管道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2. 本案未造成实害结果,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3. 王某的盗窃意图,是否影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三、辩护要点

赵飞全律师依托自身专业优势,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王某的行为虽造成燃气轻微泄漏,但被及时发现并处置,未形成无法控制的危险状态,其危险程度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的相当性可酌情考量;2. 王某主观上系为盗窃燃气,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且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意图;3. 王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修复燃气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4. 本案系未遂还是既遂,结合具体危险犯的认定标准,论证王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四、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擅自切割正在使用的公共燃气管道,燃气泄漏后对周边不特定多数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现实、紧迫危险,其行为属于“其他危险方法”,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系具体危险犯,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既遂。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王某认罪认罚、消除安全隐患等从轻情节,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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