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告人张某无有效驾驶证,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某日晚,张某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13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沿市区主干道行驶时,追尾撞击前方一辆小型轿车,造成该车轻微损坏。张某未停车查看,反而加速逃逸,途中越过中心双实线,先后撞击对面车道3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2人轻伤、3辆机动车严重损坏,直接财产损失12万余元。案发后,张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处理本案辩护工作。
二、争议焦点
1. 张某醉驾追尾后逃逸并连续冲撞的行为,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2. 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3. 张某无证醉驾、连续冲撞的情节,是否应从重处罚。
三、辩护要点
赵飞全律师结合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精准提炼辩护要点,提出:1. 张某醉驾后追尾逃逸,虽有连续冲撞行为,但相较于蓄意报复社会的连续冲撞,其主观上系逃避责任的放任心态,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可酌情考量;2. 审查本案因果关系,核实张某的驾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排除证据瑕疵;3. 张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4. 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论证张某的行为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情节未达到极其恶劣程度,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四、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证醉驾,追尾后为逃避责任加速逃逸并连续冲撞,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主观上系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张某的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