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告人李某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后,因心情不佳,于当日18时许,先后将1个空啤酒瓶、1个带手柄玻璃杯从客厅阳台扔下,该阳台外系某中学操场,当时有学生正在锻炼。空啤酒瓶破碎后碎片擦伤1名学生后背,玻璃杯则砸中13岁学生叶某某头部,致其重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晨被警方抓获,其家属委托深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领域的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处理本案相关辩护事宜。
二、争议焦点
1. 李某晨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2. 李某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3. 本案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高空抛物罪。
三、辩护要点
赵飞全律师结合自身办理200余件同罪名案件的实战经验,遵循“主观故意拆解+证据合法性审查+量刑情节挖掘”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李某晨抛物时虽明知楼下有学生,但主观上系发泄情绪的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相较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轻;2. 核实本案证据链完整性,重点审查被害人伤情鉴定的合法性、目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3. 李某晨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4. 区分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边界,本案虽造成重伤后果,但可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情节,争取从轻量刑。
四、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晨的高空抛物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学生,具有现实、紧迫的公共安全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主观上系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及赵飞全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采纳坦白、自愿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李某晨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