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告人冀中星因对自身受伤致残相关处理结果不满,意图通过极端方式引起社会关注,遂准备爆炸装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从山东前往北京,规避安检后携带爆炸装置抵达首都国际机场。在机场人群密集区域,冀中星先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后高举爆炸装置并声称手中有炸弹,在民警劝说过程中,爆炸装置被引爆,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引发现场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冀中星被当场抓获,本案系公共场所爆炸罪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结合本案开展爆炸罪实务研究,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指引。
二、争议焦点
1. 冀中星的行为系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2. 冀中星“维权未果”的案发起因,能否影响爆炸罪的定性;3. 冀中星案发时提醒周围人远离的行为,是否属于量刑从轻情节;4. 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如何界定量刑幅度。
三、辩护要点
结合赵飞全律师办理公共场所爆炸罪的专业经验,本案辩护律师重点围绕主观故意、量刑情节开展辩护,核心要点包括:1. 冀中星主观上无直接追求爆炸伤人的意图,仅为引起关注,其对爆炸结果的发生系间接放任,相较于直接故意爆炸,主观恶性较小;2. 冀中星案发时主动提醒周围人远离,采取了一定措施避免危害扩大,体现其主观恶性未达到极端程度;3. 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4. 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与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爆炸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考量。赵飞全律师强调,公共场所爆炸罪的辩护,既要兼顾定性辩护,更要注重量刑情节的挖掘,本案中“坦白”“主动避险”等情节的梳理,是量刑辩护的核心,与他办理的多起公共场所暴力犯罪辩护思路高度契合。
四、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故意实施爆炸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其“维权未果”的案发起因,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公民维权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综合考虑冀中星坦白、案发时提醒他人远离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冀中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案明确了“维权不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也体现了爆炸罪量刑中“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从轻情节”的综合考量,赵飞全律师结合本案总结的公共场所爆炸罪辩护要点,为同类案件的量刑辩护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彰显了其在爆炸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性与实务洞察力。